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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行為規範-1
作者:林小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
(一)適用對象(經理守則§4)
1.公司負責人及員工,應一體遵行本守則之規定。但本守則個人交易規定,僅適用於以下定義之「經手人員」。
2.各公司從業人員合稱之為「員工」,範圍界定由各公司依其需要定之;「負責人」則依現行法令解釋為董事(含法人董事之代表人)、監察人(含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及經理人。
3.經手人員:
(1)公司為落實後述基本原則,並為內部控制需要,應對與公司所發行基金與全權委託帳戶之管理、交易相關消息有所接觸之人訂立詳細行為規範。將下述人員稱為「經手人員」(Access Person)並予明確定義。
(2)「經手人員」之範圍:
A.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公司員工依其職位得為參與、制定投資決策之人,或公司員工得有機會事先知悉公司有關投資交易行為之非公開資訊或得提供投資建議之人。
B.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除信託業兼營者外,其負責人準用前目「經手人員」定義。
C.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從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業務之部門主管、業務人員及公司員工得有機會事先知悉公司有關投資交易行為之非公開資訊或得提供投資建議之人,準用第一目「經手人員」定義。
(二)基本原則(經理守則§5)
1.忠實義務原則:主要意涵可概分為客戶利益優先、利益衝突避免、禁止短線交易、禁止不當得利與公平處理等五原則。公司負責人及全體員工不僅需注意其所負之法律責任,更應符合公司為維持業內聲譽及業務運作之安全性、效率性等相關規定。公司亦有義務教育從業人員,使其瞭解並遵守相關規定,共同維護投信事業之聲譽與發展。
2.誠信原則:公司負責人及員工行為應符合誠信原則,其基金管理與全權委託帳戶管理相關業務行為,應為客戶追求最高利益。
3.勤勉原則:係指公司為管理並保護客戶資產,應維持適當程序,以定期申報及查核方式,提醒公司員工應於其業務範圍內,注意業務進行與發展,對客戶的要求與疑問,適時提出說明。
4.管理謹慎原則:係指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具專業度之謹慎方式管理客戶委託之資產,於內部建立職能區隔機制,使員工各盡其職務上應盡之注意義務。
5.專業原則:負責人及員工應持續充實專業職能,並有效運用於證券投資分析,樹立專業投資理財風氣。
(三)個人交易之管理(經理守則§6)
1.申報時間及格式:經手人員於到職日起十日內,應向督察主管出具聲明書及依制式表格申報,或於交易後之次月十日前申報前一月之交易狀況,若當月無交易,則免予申報。
2.應申報標的之資料內容:
(1)股票部分:其股票名稱、交易日期、交易別(買或賣)、交易股數、交易單價及總額、淨增(減)股數、累計持有股數。
(2)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其名稱、交易日期、交易別(買或賣)、交易數量、交易單價及總額及累計持有數量等。
3.經手人員為每筆個人交易買賣,應事先以制式表格報督察主管核准,該核准限申請之當日有效。
4.督察主管及其所管理人員之個人帳戶交易,應另由總經理指定其他人員予以核准或查核。
5.公司應維持適當程序,將經手人員之個人交易,與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之交易為明顯之區隔,確保經手人員個人交易係遵守適當程序,並保有相關證明文件。
6.經手人員除須遵守個人交易申報規定外,如擬買賣所經理之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使其自證券市場直接或間接受有利益,或對發行該股票公司為股東權之行使時,須由督察主管併同一位基金經理人,檢視其決定是否符合投資人之利益。
7.經手人員個人交易買入某種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須持有至少三十日,或於賣出後三十日內不得再行買入;但有正當理由時,得事先獲得督察主管或其他由高階管理階層所指定之人書面批准,提早買入或賣出。
8.經手人員如於進行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當日,知悉公司於同日亦欲執行同種股票及其衍生性商品之買賣盤,則於公司未執行或未撤回該買賣盤前,經手人員不得買入或賣出該項投資。
9.經手人員不得以特定人身分取得初次上市(櫃)股票,以避免其利用職務之便獲取不當利益。
(四)基金之管理(經理守則§9)
1.投資範圍及限制:
(1)基金管理應符合法令或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以下簡稱契約)所准許之投資範圍、投資方針及投資限制進行;並基於投資當時所能取得之最佳條件,於顧及市場現況下執行交易。
(2)設置投資管理委員會或投資管理團隊,並就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股票及興櫃股票訂定投資範圍,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管理與選股操作之依據。
(3)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機制,且訂定風險管理政策,內容至少包含檢視前款投資範圍之部位風險及相關投資標的適當性之評估項目,並至少每季執行一次。
(4)為避免基金大量買賣股票影響股價,單一基金單日買賣單一個股不得超過____(如:該股票截至委託買賣交易前之當日成交量之____%、該股票過去____日平均成交量之____%,或其他控管時點、比率)。
(5)全體基金及全權委託帳戶單日買賣任何單一個股之數量應不超過該個股前____日平均成交量之____或前一日成交量的____(取其大者)。如有超逾前述比例,則超限部份應取得權責主管同意後始得辦理。
2.管理行為應遵守法令與契約規定
(1)基金管理不得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公司亦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令及契約為基金之管理運用,並不得利用內線交易以達成績效。
(2)基金經理應依法令及契約,確保所有客戶之利得獲公平分配,並於完成交易前記載分配之標準。如修改分配方法,應以書面方式記錄,並不得令客戶遭受損失。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納入「投信基金投資於投信事業利害關係公司所承銷之有價證券(含所表彰原股)之相關管控機制」。管控重點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時點、投資數量、投資比例。
(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資產從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應辦理下列事項:
A.訂定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作業原則與無法及時反向當沖出場之風險管理機制,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B.對於公募基金,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基金資產從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之風險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前述風險監控管理措施應包含作業流程、額度控管、風險控管機制及投資決策之有效性及合理性評估等。
C.對於私募基金,應於投資說明書敘明基金資產從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之風險及風險控管計劃。
3.一個基金經理人管理一個以上基金時,除應依據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除應落實職能區隔機制之「中國牆」制度外,公司應建立「中央集中下單制度」,即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並基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考量,應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2)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股票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股票,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4.管理行為的彈性:
交易員應依據基金經理人所作之投資決定書執行有價證券買賣,但基金經理人仍應隨時觀察證券市場交易狀況,於履行必要之投資分析及作成決策後調整之。
5.書面記錄與檢討報告:
(1)交易執行前,應將有關交易的原因以書面方式記錄。基金經理人亦應每月製作投資檢討報呈核其部門主管及總經理。
(2)基金投資個股損失達____(如投資成本之____%、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____%、或未實現損益之____%)時,基金經理人除有特殊理由並出具書面報告經權責部門主管簽核外,應提出檢討報告供內部查核。
6.基金投資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及檢討報告以電子文件為之時,應將下列原則及控管機制納入公司資訊系統處理業務作業之內部控制中規範:
(1)四大表單應按時序記載,各控制及簽核時點及相關人員之批註意見均應留存完整紀錄,不得覆蓋或更新原有檔案內容;且為確保留存完整存取紀錄作為查驗文件完整性之依據,電子文件之內容須具有隱密性、完整性、來源辨識、不可重複性及不可否認性。相關之控管機制如下:
A.資訊處理部門與業務單位在組織功能上之權責必須明確劃分。
B.資訊處理部門人員之工作職責,應於部門組織圖及工作職責說明中明確敘明,特別是資料庫電腦稽核記錄(log)之管理。
C.電腦主機系統應做以下之安全設計:
(A)建立使用者名稱(usercode):建立不同之使用者名稱(或以使用者代號為之),以確保檔案之完整及安全。
(B)使用者密碼(password):訂定使用者密碼,以管制不同使用者僅可更新或查詢指定檔案,確保檔案之機密性。
(C)設定作業需求之提出須經系統管理人員簽註意見後陳請權責主管核准。
(D)上述之設定工作由系統管理人依據書面核定資料執行,作業完成後之結果通知申請人並存查。
(E)使用者對資料庫所作的建立、更新、刪除等存取動作皆應於資料庫管理系統中留存紀錄。
D.系統使用者之管理:
(A)申請使用系統資源之人員應提出申請(申請內容應註明使用目的及權限、每一使用者限用唯一代碼)。
(B)申請內容應經使用單位主管及有權主管核可後辦理。
(C)使用者因業務需要或職務變動等因素而需增加、刪除或變更使用權限時,亦應提出申請。
(D)使用者第一次使用系統時,應更新初始密碼後方可繼續作業。
(E)使用者忘記密碼而無法登入系統,應有嚴格之確認及核發程序,方可開放其使用系統。
(F)密碼應以亂碼方式儲存;人員異動時應即時更新其使用權限。
E.資料輸入管理:
(A)所輸入或修改之資料及其執行人員姓名,皆應留存紀錄。
(B)投資決定書及投資執行表,應使用密碼或存取控制軟體限制其使用、或設定等級並按等級使用。
(C)對隱密性較高之重要資料(如應用系統開發人員可存取正式環境資料者)應以亂碼存放。
(2)應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由專人負責管理,並應確保儲存資料庫安全無虞,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相關之控管機制如下:
A.以使用者帳號加密碼加權限設定方式為之時,應對所輸入或修改之資料及其執行人員姓名皆應留存紀錄。
B.四大表單資料之儲存媒體(或PDF檔),由專人負責保存,且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並應抄錄備份異地存於另一安全處所。
(3)應可隨時依主管機關指示,列印所需報表、提供電子檔資料及其存取紀錄以利查核。相關之控管機制如下:
A.四大表單若以磁性媒體保存,應定期檢查以確定必要時能以報表方式印出。
B.四大表單之列印應由經授權之人員執行。
C.投資決定書及投資執行表之列印或瀏覽應有適當之管制程序。
7.基金評價委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之國外上市、上櫃股票、債券,發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第四條第(九)及第(十)項規定之情事時,如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所提供之公平價格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經理公司應先訂定評價委員會運作辦法並提經董事會通過,修訂時亦同。上述辦法應包括下述事項:
(1)基金所持有國外上市、上櫃股票或債券,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召開評價委員會:
A.個股之暫停交易;
B.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
C.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2)委員會成員至少包括基金投資、法令遵循、基金會計、交易之部門主管及風險管理人員。
(3)開會最低人數應達5人以上。
(4)評價委員會決議應陳報總經理,並定期彙整提報董事會。前述決議及評價結果應按月彙整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5)評價方法應按股票、債券等投資標的,明確訂定各投資標的於暫停交易期間,應重新評價之合理週期(如:一周、一個月等),並應明確列出評價方法,如:以第三者、專業機構提供價格、意見、或以評價模型等為之,且評價結果應符合客觀、中立、合理、可驗證原則。
(6)資料應妥為保存,保存方式及期限依證券投資信託及投顧法第26條規定辦理,但遇重大爭議事件時,應保存至該爭議事件結束為止。
(7)內部定期稽核之週期(如:月、季)。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揭示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至少包括啟動時機及可能採用之評價方法)。
(五)保守秘密之義務
公司員工不得無故洩漏公司基金或全權委託帳戶之機密,亦應避免關係企業間、不同部門與不同職務人員間傳遞機密。(經理守則§8)
(六)收受饋贈之限制(經理守則§7)
1.公司及其員工不應直接或間接收受或提供不當之金錢、饋贈、招待或其他利益,而影響其專業判斷能力與客觀執行職務。
2.公司應訂定員工收受或提供饋贈或款待之規範。
3.因節慶或依風俗慣例所為之饋贈,每位員工每次自同一公司所收受者及公司每次提供予同一公司之同一對象者,其禮品價值均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七)客戶資產的保管(經理守則§10)
1.公司為確保基金受託保管之資產獲妥善保障,除依契約由客戶指定保管機構外,應安排保管機構,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保管機構具備執行其職能之適當資格,公司亦應持續注意保管機構之財務狀況。
2.公司為確保客戶交託保管之資產獲得妥善保障,客戶所委託之資產應獨立於公司及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並由保管機構保管客戶資產。
3.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客戶之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資產,委任人資產保管應依法令之規定及契約之約定辦理。
4.公司如認為保管機構違反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或有違反之虞時,應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呈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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