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與貨幣政策-1

作者:元 林

中央銀行與貨幣政策-1

依據「中央銀行法」規定,中央銀行為國家銀行,隸屬行政院,為政府組織架構內的一員。中央銀行具有發行一國貨幣的職權,但非政府機構專屬的「金庫」或財政收入來源。換言之,中央銀行不得為提供政府融通所需而恣意增加新台幣發行。

中央銀行主要任務及特質

一、主要任務

(一)獨佔貨幣發行權
即所有通貨均應由中央銀行獨佔發行,以便統一管理貨幣。
(二)代理國庫
中央銀行為政府的銀行,所有財政公款收支,均應由中央銀行經理。
(三)保管存款準備金
所有商業銀行的存款,均應支付一定比例之準備金於中央銀行。
(四)保管國際準備
即保管一國可以充當清償國際債務的黃金、外匯等國際支付工具。
(五)最後貸款者
在各銀行有資金需要時,中央銀行應給予合理的資金融通,故為銀行的銀行。
(六)控制全國信用
中央銀行必須具備各種控制信用供給的工具,以調節貨幣量。
(七)執行貨幣政策
透過各種貨幣政策工具,對貨幣供給的調控,使各項經濟數據達到最終目標。
(八)主持全國銀行債權債務的清算業務
即藉各銀行在中央銀行存款的轉帳,清算雙方票據交換差額。

二、主要特質

(一)以國家利益為前提,不以營利為目的
中央銀行居為銀行之銀行,責任重大,其業務不似商業銀行以營利為主,而是維護國家貨幣信用與經濟體系之安定。
(二)屬政府之行政機關,業務執行獨立於政府之外
中央銀行為政府的轄下機關,如此才能維持通貨與貨幣政策的公信力。但對所有財經事務,則超然獨立,即具備通貨發行權,負責保管政府的基金、籌募公債、代付公債本息,對政府作臨時性墊款,但絕非融通財政赤字或債務的「提款機」。
(三)具備足以控制金融機構的工具
通常使用者有調整各銀行法定存款準備率、重貼現率、公開市場操作等,使其對銀行體系之存放業務造成影響,繼而改變貨幣供給。
(四)不對外經營一般銀行的業務
央行為銀行業之龍頭,且因具備最後貸款者之角色,故亦以本國銀行業為服務對象,故其經營之業務,不同於一般銀行業。
(五)存款屬保管性質
中央銀行不以營利為目的,再者提存於中央銀行的存款,係以商業銀行之存款準備金及政府存款為主,保管性質較明顯,故針對活期存款與定期存款準備金,僅分別象徵性支付0.17%及0.77%的年息,而支票存款準備金的部分,則完全不支付利息。
(六)資產具較高之流動性
中央銀行負有調節金融市場的任務,故不宜保有比重過高的長期資產。
(七)按期對外公佈業務狀況
目的在使全國各界均能明瞭中央銀行政策的結果與可能趨向。

三、中央銀行VS.商業銀行

(一)經營目的不同
一般商業銀行是股東所組成,故須謀求利潤;而中央銀行乃為政府所有,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在於調節金融、控制通貨及信用量,提高就業水準,以配合國家經濟政策。
(二)地位不同
中央銀行為全國最高的金融機構,因政策執行之需要而擁有特權,且為各商業銀行的最後貸款者銀行的銀行,而商業銀行業務與利率走向則以中央銀行馬首是瞻。
(三)營業對象不同
中央銀行的營業對象是一般銀行體系成員,而商業銀行的對象則為自然人或公司企業法人。
(四)業務不同
中央銀行的業務多為獨占性,如獨占全國發行權,代理國庫,保管存款準備金,保管全國國際準備等,原則上不經營商業銀行的業務。而商業銀行則經營收受各種存款、辦理放款與貼現、票據承兌等。
(五)對資金市場之影響不同
中央銀行具備各種控制信用的工具,直接影響市場資金數量;而商業銀行則處於間接的地位。
(六)所受管理的程度不同
中央銀行經營之成敗,足以影響整個經濟體系,故政府對中央銀行的管理較嚴格。商業銀行對一國經濟的影響相對較小,政府對其管理較鬆。然而,在2008年金融海嘯與2010年歐債危機相繼爆發後,包括我國在內之各國政府,對於銀行營運業務之管理標準,變得更趨嚴謹。

中央銀行之貨幣政策

依據我國「中央銀行法」,中央銀行為貨幣、信用與外匯等財經政策的主管單位,央行可以透過銀行的融通方式、調整存款準備率或於市場直接買賣、發行相關金融商品等方式調節市場貨幣數量與信用水準,達成其貨幣外匯政策之目標。

一、貨幣政策的主要目標

即中央銀行為實現經濟目標,而採取管制貨幣供給量與信用市場的行動,主要目標如下:
(一)經濟安定
即維持國內幣值的安定,主要透過物價指數來衡量。
(二)充分就業
一般以勞動力的就業為準,凡失業率低於百分之四,即為充分就業。
(三)健全金融
在資金流通熱絡的今天,唯有銀行體系與金融市場的健全,方能使經濟體系在相對穩定的環境下,朝成長的方向邁進。
(四)經濟成長
即提高國民所得。
(五)平衡國際收支
維持每年黃金及外匯準備不發生變化,即維持國際收支上的自主性交易平衡。

二、貨幣政策最終目標之達成
三、貨幣政策的工具

(一)一般性管制(量的管制)
又稱數量的信用管制。乃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體系的準備金數量作合理控制,以便調節貨幣及信用供給量。所採的政策有(前三者為央行用以調整貨幣供給之三劍客):
1.重貼現率
所謂重貼現,指商業銀行得以其對顧客貼現所得之商業票據,向中央銀行請求重貼現,而銀行向中央銀行支付重貼現利息,此利息即依據重貼現率來計算。調整重貼現率往往為中央銀行最先採用之貨幣政策工具,如逢市場銀根過於緊俏,利率過高,中央銀行會降低重貼現率,以因應市場資金缺口;反之,當銀根過於寬鬆,利率偏低,且投機風氣旺盛時,中央銀行宜提高重貼現率,以遏阻套利行為,並藉以收縮信用。總括而論,中央銀行調整重貼現率的目的,無非是希望藉由對銀行資金成本的控制,管制銀行信用創造能力,進而影響貨幣供給。
使央行具備「最後貸款者」功能的政策工具。
2.存款準備率
中央銀行為了維持金融安定與確保存款人權益,所規定商業銀行對其存款負債必須提存一定百分比的準備金於中央銀行,該準備金比率為法定準備率。透過對存款準備率的調整,不但使商業銀行的超額準備隨之變動,且進而左右貨幣乘數的大小,故本質上是影響貨幣供給量的強力政策,為中央銀行最不輕易動用的貨幣政策工具。當法定準備率調高時,銀行可供貸款的金額與市場貨幣供給金額將同步降低,使貨幣供給減少;反之,當法定準備率調低時,銀行可供貸款的金額與市場貨幣供給金額將提高,貨幣供給增加。
強調中立性,符合公平原則的政策工具。
3.公開市場操作(Opening Market Operation,OMO)
即中央銀行在公開市場中,買賣各種長期或短期的有價債券,以收縮或擴張市場信用。在先進國家,公開市場操作已成為中央銀行藉改變商業銀行準備金,而實現其貨幣政策目標的主要方法。當市場信用過於緊縮時,中央銀行便在公開市場買進政府債券、商業本票等有價證券,即對市場釋出資金,市場之可貸資金增加,貨幣供給增加,進而使市場利率下跌,刺激投資,進一步提振工商業繁榮。反之,當市場信用過於膨脹,中央銀行便在公開市場出售政府債券,以收回市場流通的通貨,使得貨幣供給減少,可貸資金亦減少,進而使市場利率上漲,使工商業活動減弱。
為央行影響貨幣供給最直接迅速的政策工具。
4.外匯操作
為維護外匯市場的穩定,央行經常以直接在市場上買進或賣出外匯的動作進行直接干預,將匯率波動與變化控制在範圍內。當央行直接於市場買進或賣出外幣時,將同時釋放或收回等值的新台幣,直接影響新台幣供給水位與利率水準。
(二)選擇性信用管制(質的管制)
中央銀行對信用的種類與用途加以管制;但對於接受的對象則不加限制;即干預市場信用分配,不使其匱乏,並避免一般利息的上漲。在經濟發達的國家,當信用膨脹時,中央銀行的選擇性信用管制方法,著重於對某類貸款數加以抑制,以收縮信用。在經濟落後的國家,常因信用不足,利息較高,在自由競爭下,某些重要企業難以獲得所需資金;所以,在維持利率不變的原則下,必須採用選擇性的信用管制,將有限的信用加以分配,使資金流向急待開發的途徑,管制方法,有下列三種:
1.保證金比率
金融機構對於以證券質借申請貸款,不能以該證券的當時價格貸款,而要保留一部分保證金,通常是當時市價的某一比率。中央銀行可藉改變保證金比率,影響證券市場活動,例如當證券投機旺盛,證券價格上升時,中央銀行可提高此項比率,以減少用於購買證券的放款;進而影響貨幣數量。
2.消費者信用管制
即中央銀行對於消費性貸款的分期付款條件加以限制,透過調整第一次還款之最低金額與償還之最長期限,以限制消費者信用。例如,當消費信用過於膨脹時,提高前者就是減少放款的最高額度;縮短後者就是增加每期所需償還金額,兩者均可減少消費者信用需要,且直接影響銀行存款及市場貨幣供給。
3.不動產信用管制
亦稱建築信用管制,與消費者信用管制方法類似,不過,不動產信用多屬長期信用,利率的變動對各期應償還金額影響頗大。其管制理由為銀行對不動產信用的資金融通增加,不但增加貨幣數量、移轉其他部門經濟資源,且建築部門的所得增加容易吸引對其他財貨的需要,在通貨膨脹時,尤其會加深經濟不安定。
(三)直接管制
中央銀行直接干涉銀行信用創造業務。
1.信用分配
央行就當時經濟情勢,衡量顧客需要的緩急,對銀行的信用創造加以合理的分配及限制,以代替貼現率政策。
2.直接行動
央行為了直接干涉與控制銀行信用創造活動,而採取兩種方式:
(1)對業務不當的銀行進行制裁。
(2)規定各銀行的放款與投資標的,以確保健全信用的經營原則。
3.流動性比率
為限制銀行創造信用的能力,央行除規定對存款應依法提存法定存款準備金外,尚進一步規定對其資產應維持某程度的流動性,或規定負債項目的比率。
4.利率上限
即央行規定各銀行對定期及儲蓄存款所能支付的利率上限,藉此變動以影響資金來源及去向,並影響信用及貨幣供給量。
(四)間接管制
主要包括下列四項:
1.維持銀行關係
中央銀行與各銀行間平時即保持密切關係,因此可不經各種管制信用措施而實現欲達成的貨幣政策。但中央銀行必須透過金融檢查,以樹立權威,或經常派遣代表至各銀行會商。
2.道德勸說(下巴骨政策)
中央銀行對各銀行詳細說明其立場,藉由口頭勸說使各銀行負責人,配合央行之當前政策走向,以達成管制各銀行業務的目標。
3.自動信用限制
透過銀行同業團體之組織力量,說服各銀行放棄承作對經濟有害的放款。
4.公開宣傳
央行儘量爭取機會,向金融界及全國人民說明其政策的意義,如定期公布資產負債狀況,並分析經濟情勢。以期獲得各界支持,使信用業務朝適當的方向發展。

四、貨幣政策效果的限制因素

由於貨幣市場並非完全的市場,且會隨金融因素的變化而演變,此外,貨幣政策的效果並不均勻,因此,經濟環境、金融制度的健全與否、貨幣政策的公平性便成為貨幣政策效果的限制因素。
(一)經濟環境的限制
每一個國家均有其獨特的經濟環境,演進為不同的經濟進步程度,決定不同的經濟制度,產生不同的經濟情勢,以致貨幣政策的效果互有差異。這種經濟環境的差異由經濟情勢、經濟結構、金融市場構成。
1.經濟情勢:
決定於經濟發展與經濟安定。就先進國家而言,其經濟已發展,貨幣滲入各經濟部門,金融制度較健全,且貨幣政策工具較多,貨幣政策容易發揮作用;而其物價上漲較低,經濟行為對貨幣變動的反應較有規則,貨幣政策的效率顯著。故先進國家的貨幣政策,主要是藉各種工具消除信用供需的不平衡,進而預防通貨膨脹或緊縮的危機。就開發中國家而言,其貨幣經濟不發達,貨幣政策沒有具體效果;且物價上漲率又高,必須使用反通貨膨脹的貨幣政策,卻因而阻礙經濟成長。因此,開發中國家的貨幣政策,須注意安定價格,遏止各種生產性目的之信用及投資資金的過度需要,並鼓勵儲蓄,協助金融機構之設立及擴大金融市場。
2.經濟結構:
短期看來,經濟資源及經濟規模會影響經濟結構。邁向工業化的社會,須配以金融制度的改善,才能正常地籌措資金,並便於貨幣政策的操作。戰後的新興國家,資金來源多依賴外國,而金融制度未隨之改善,故每逢重大經濟問題時,貨幣政策便不能發揮效用。
3.金融市場:
開發中國家的金融市場可稱為落後的金融市場,其組織不嚴密,資金供給量有限,利率高且差距又大,故貨幣政策的操作很困難。
(二)金融制度的限制
在金融市場十分發達的國家,貨幣政策不一定能完全發揮效果,而應視其金融制度而論。根據羅莎教授提出之「供給可能性學說」,只要輕微提高利率,經由各種金融機構資產調整反應,限制供給可能量,足以消除通貨膨脹。因此,金融制度有助於貨幣政策之推行。John G. Gurley and Edward S. Shaw(葛理&蕭)假定進一步主張要擴大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管制範圍,使之及於商業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甚至主張將貨幣定義所包括的範圍擴及全體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才能靈活運用貨幣政策。
(三)貨幣政策的公平性
經濟政策以改變經濟活動的方向為目的,當然會改變一國可供利用資源的用途,而經濟資源有限,故調節經濟政策便會調整資源用途,產生私利與公益間的不公平,及個人與產業間的不公平。故決定貨幣政策時,應考慮如何調和長短期經濟發展需要、如何維持民間消費的合理性、如何促進經濟福祉等因素。

五、貨幣政策的指標

中央銀行在衡量其政策效果,或考慮是否改變貨幣政策時,通常會選擇貨幣作用過程中的重要因素,以作為參考,這些因素被稱為貨幣政策的指標。以下列五種為主:
(一)利率
貨幣與信用的供需狀態決定利率水準;利率水準高,表示貨幣市場緊縮,利率水準低,表示貨幣市場鬆弛。一般被選作指標者,為國庫券利率,因為國庫券利率一方面代表商業銀行進行其他投資或貸款的機會成本,他方面又是存款者保有現金或投資於其他流動性低的資產之機會成本。若商業銀行與大眾流動性偏好提高,中央銀行未能採行補充銀行準備金等措施,則國庫券利率與短期貨幣市場利率將提高,表示貨幣市場趨於緊俏。
(二)股價指數
杜賓認為存貨機器設備、房屋及耐久消費財的需要,足以反映貨幣市場與貨幣政策的情勢。若對這些物品的需求增加,其股票價格上升,可認為具有擴張性;反之,股票價格下跌,表示具有收縮性。又因社會中的真實資產種類過多,宜採用股票價格指數為指標。
(三)貨幣供給
根據貨幣法則:
1.貨幣供給的變動能直接影響經濟活動。
2.目前我們對貨幣市場所知有限,在改善我們對有關貨幣的知識以前,利用其他指標可能加重經濟紛擾。
3.貨幣當局不能釘住其他指標,卻能控制貨幣供給。因此,當貨幣供給增加,表示貨幣政策趨於寬鬆;反之減少,表示貨幣政策趨於緊縮。
(四)貨幣基數
因為貨幣供給等於貨幣基數乘以貨幣乘數,只要貨幣乘數安定,貨幣基數為更好的指標,因中央銀行能直接而正確地控制之。貨幣基數增加,表示貨幣政策趨於擴張;反之減少,則貨幣政策趨於收縮。
(五)自由準備
貨幣基數中之通貨非中央銀行所能控制,故中央銀行常以貨幣基數中扣除通貨、法定準備及借入款,而得到自由準備數值,藉以充當貨幣政策指標。在經濟擴張期,市場利率高,商業銀行趨於出售短期債券或減少自由準備,而自由準備之減少被認為是貨幣市場趨於緊縮的現象。
自由準備=貨幣基數-通貨-法定準備-借入款
    =銀行超額準備-借入款


六、時間落差(Time lag)

執行貨幣政策,存在時間落後的現象,亦即貨幣政策即時有效性的問題。自經濟情勢發生變化至貨幣政策實施後的漫長時間過程中,經濟(金融)情勢可能發生變化,在各階段的反應和效果都可能影響貨幣政策的有效性。這些時間落後大致可區分為三項:
(一)內部落後(inside lag)
1.自經濟現象發生至貨幣當局採取行動的時間過程。
2.認知落後+行政落後:問題發生認知採取行動(政策工具之運用)。
(二)外部落後(outside lag)
1.自經濟體系(含銀行體系)受央行採取認知行動影響後,至經濟情況變動的時間過程。在此期間內,廠商及個人受銀行體系行動影響的深淺及影響的時效係未定因素。
2.又稱為影響落後:採取行動(政策工具之運用)影響經濟活動。
由此可知貨幣政策欲為有效,必須擺脫或縮短時間落後,否則一項有效的貨幣政策可能會加深經濟情勢的惡化,貨幣政策之所以常被批評,其因即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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