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保障公務人員結社權和協商權,考試院與行政院11日共同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此修正草案旨在放寬協會成立的機關層級、增設特種協會的組織模式、降低協會成立的門檻。同時新增規定,要求主管機關在某些情況下需通知協會不得協商,此草案將於近期送交立法院審議。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曾於去年10月30日,由考試院與行政院共同函請立法院審議,但由於屆期未續審,最終未能完成修法程序。此次修正草案旨在回應外界訴求,以先前版本為基礎,針對協商事項、成立門檻、入會資格、協商處理程序及爭議裁決委員會的組織等進行重新檢討修正。目的在於公共利益和公務人員權益之間取得平衡,並完善協會相關制度。
降低協會成立門檻人數 增設特種協會組織模式
此次修正草案總計修正了17條內容,主要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協會成立的機關層級及增設特種協會的組織模式、下修協會成立的門檻、限縮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的入會資格、擴大協會建議、協商與參與事項的範圍。首先,修正草案放寬協會成立的機關層級,允許更多層級的機關成立協會。並增設特種協會的組織模式,主要目的為增加公務人員的結社機會。其次,針對協會成立門檻的問題,考量到各界反映協會成立門檻過高,修正草案將中央部會以上機關、直轄市及縣(市)之機關協會,以及特種協會的會員人數由400人調降至300人;而中央三級或相當三級之機關協會的會員人數則由200人調降至150人。這樣既能確保會員代表性,也能增加公務人員的結社機會。修正草案還限縮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的入會資格,以強化協會會務的自主性。以避免高層主管過多介入協會事務,確保協會能夠獨立自主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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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協商與參與事項範圍 調整爭議裁決委員會組成
此外,修正草案擴大協會可以建議、協商與參與的事項範圍,並規定主管機關在某些情況下不得與協會協商時,必須通知協會。這項新增規定確保協會在更多公共事務中的參與權,並增加協會影響力。修正草案還對爭議裁決委員會的組成進行調整,將委員會人數由原先9人減至7人。並將會議主席由原先的委員互選改為由銓敘部指派人員擔任,以確保爭議裁決程序的順利進行,減少外界對公信力的疑慮。另外為放寬協商權範圍,修正草案刪除112年兩院會銜版原定不得協商的「屬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並將原定不得協商之「與國防、安全及海巡相關事項,或足以妨害警政、獄政、移民、消防及災害防救等整體勤務執行安全事項」限縮為「足以影響國防及公共安全之情況」。
盡快修法!考試院強調保障公務員結社自由與協商
考試院強調,目前透過修正協會法以強化協會的運作功能,是現階段最有效充實及保障公務人員結社權及協商權的方式。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經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未來兩院將積極爭取立法委員的支持,盼望這項法案能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全面保障公務人員的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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