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證照
9280 筆查詢結果
消極資格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地政士;其已充任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地政士證書:(地6) (1) 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 (2) 受地政士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3)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述之撤銷或廢止時,應公告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地政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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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3
公職考試| 7/24/2017

各論 債編各論中,立法者針對較為常見的多種契約進行規範,其中包括: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旅遊、委任、經理人及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承攬運送、合夥、隱名合夥、合會、指示證券、無記名證券、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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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資格延續: (1)地政士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任地政士。(地4Ⅱ) (2)地政士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得備具原證書以代「地政士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之資格證明文件,準用2.(2)規定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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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及其施行細則-總則
地政士| 7/24/2017

目的與專業 1.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制度,特制定地政士法(下稱本法)。(地1) 2.地政士應精通專業法令及實務,並應依法誠信執行業務。(地2) 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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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2
公職考試| 7/24/2017

債之效力 1.給付: (1)債務人之責任能力: 債務人負過失責任。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責任依第187條之規定定之。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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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1
公職考試| 7/24/2017

債之發生 依民法規定,債之發生原因有四種: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茲分述如下: 1.契約(民法第153~166-1條): (1)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相互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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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4
公職考試| 7/24/2017

消滅時效 (一)消滅時效之意義 指債權人之請求權因一定期間繼續不行使,債務人得行使抗辯權使債權人之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消滅之權利。罹於時效之請求權者其債權仍存在,債權人仍有接受清償之權利,僅於遭債務人抗辯時則該債權無強制力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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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3
公職考試| 7/24/2017

法律行為之效力 (一)法律行為之無效 1.意義: 法律行為因欠缺有效要件(法定生效要件),而於法律上自始、絕對、確定不生效力,無待當事人主張或法院宣告。 2.效果: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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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附則(五)
地政士| 7/24/2017

標售(施細65) (一)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即上述五、優先購買權)規定辦理標售時,應於標售公告中載明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願優先購買者,應於決標後十日內,自行檢具保證金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標售機關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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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附則(四)
地政士| 7/24/2017

優先購買權(徵59) (一)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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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附則(三)
地政士| 7/24/2017

徵用計畫書(施細63) (一)申請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用計畫書,並附具徵用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副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二)徵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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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附則(二)
地政士| 7/24/2017

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58) (一)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二)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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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53 至 3264 筆, 共 928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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