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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總登記後,所有權因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時,所為之變更登記。(土登93) 變更登記之申請 (一)法院囑託登記應優先辦理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件,登記尚未完畢前,登記機關接獲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之囑託時,應即改辦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並通知登記聲請人。(土75-1) (二)登記申請 1.土地權利移轉、設定,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如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時,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並提出第34條規定之文件,單獨申請登記。 2.登記權利人死亡時,得由其繼承人為權利人,敘明理由提出契約書及其他有關證件會同義務人申請登記。 3.前二項規定於土地權利移轉、設定或權利內容變更,依法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經訂立書面契約,依法公證或申報契稅、贈與稅者,準用之。(土登102) 4.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所屬土地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時,除依第34條規定辦理外,應提出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之資格證明文件與監查人之同意書或法院之證明文件。(土登103) 5.法人或寺廟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或寺廟登記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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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號變更登記 1.辦理登記: (1)申請建物基地分割或合併登記,涉及基地號變更者,應同時申請基地號變更登記。 (2)建物與基地所有權人不同時,得由基地所有權人代為申請或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變更登記。 2.證書換發: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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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登記種類
地政士| 7/31/2017

登記種類 合併登記 1.辦理登記: (1)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同之土地辦理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依其協議定之。 (2)設定有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耕作權或農育權之土地合併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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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標示變更登記
地政士| 7/31/2017

登記原因 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地目變更及其他標示之變更,應為標示變更登記。(土登85) 登記種類 分割、合併、界址調整、滅失、回復、地目變更、面積增減、建物門牌變更、建物基地號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類別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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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建物之登記 3.其他應附文件: 除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外,其他相關應檢附文件: (1)共有人之一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在共有土地興建完成之房屋,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檢附他共有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2)但該建物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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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建物之登記 1.登記區域: (1)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專有部分及所屬共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登80) (2)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應為共有部分,其屬內政部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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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登記之標的 1.於實施建築管理後: (1)且在中華民國57年6月6日以前建築完成之建物,得憑建築執照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4點) (2)依上述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其建築執照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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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聲請 1.債務人怠於申請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債權人得依法院確定判決代位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點) 2.共有建物所有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如他共有人經通知而不會同申請者,得代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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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新建或舊有之合法建物,為確保其權屬而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 登記預備 1.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2.但在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檢附依使用執照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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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義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行之水道,致所有權消滅者,如其土地再行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證明為其原有者,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 申請前置作業 先申請土地複丈,檢附複丈結果通知書及原所有權人之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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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土地總登記後未登記之土地,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時,依照總登記程序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 公有土地之登記 1.公有土地之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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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總登記
地政士| 7/31/2017

意義 依法辦竣地籍測量之地區,於一定期間內就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之全部所為之登記。土地總登記,依下列次序辦理:(土48) 1.調查地籍。 2.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日期。 3.接收文件。 4.審查并公告。 5.登記發給書狀并造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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