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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作者:三民-洪正意義
土地總登記後未登記之土地,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時,依照總登記程序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
公有土地之登記
1.公有土地之登記,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之,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土52)
2.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公有土地及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土53)
未登記土地之登記
地籍圖重測時發現未經登記之土地,測量編號後,應辦理土地第一次登記。(地測188Ⅱ)
逾期登記之土地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土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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