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意義

新建或舊有之合法建物,為確保其權屬而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

登記預備

1.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2.但在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檢附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辦理登記者,不在此限。(土登78)
3.依建物標示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與委託繪製人不同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同意依該圖繪製成果辦理登記,並簽名或蓋章。(土登78-1Ⅲ)
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除本處規定者外,準用土地總登記程序。(土登84)

應備文件(土登79)

1.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
2.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文件。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