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各論-標示變更登記

作者:三民-洪正

土地登記各論-標示變更登記

登記原因

土地總登記後,因分割、合併、增減、地目變更及其他標示之變更,應為標示變更登記。(土登85)

登記種類

分割、合併、界址調整、滅失、回復、地目變更、面積增減、建物門牌變更、建物基地號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類別之變更、土地重劃、地籍圖重測確定、權利變換登記等。本章僅列舉重要考點數項詳述之。
(一)分割登記
1.辦理登記:
(1)一宗土地之部分合併於他土地時,應先行申請辦理分割。(土登86)
(2)一宗土地之部分已設定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者,於辦理分割登記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勘測確定權利範圍及位置後為之。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不在此限。
(土登87)
(3)申請土地分割複丈後,若該土地受法院查封時,地政事務所仍應予施測。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項複丈結果,申請分割登記,如認為有礙查封效力之虞者,地政事務所應駁回之。(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13點)
2.證書換發:
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土地申請分割登記,於登記完畢後,應通知他項權利人換發或加註他項權利證明書。(土登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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