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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各論-土地所有權回復登記
作者:三民-洪正.
意義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行之水道,致所有權消滅者,如其土地再行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證明為其原有者,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登記。
申請前置作業
先申請土地複丈,檢附複丈結果通知書及原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申辦所有權回復登記。
補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如該浮覆土地未經依法辦竣總登記者,則依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第1點 規定,補辦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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