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9280 筆查詢結果
民事訴訟法-共同訴訟
司法特考|
8/1/2017
概說
1.意義:指一個訴訟程序上,原告或被告有數人,或原告、被告雙方均有數人參與之訴訟型態,亦稱「訴之主觀(主體)合併」。
2.功能:
(1)達成訴訟經濟。
(2)防止裁判牴觸。
(3)基於實體法上之必要:如:第三人提起撤銷婚姻之訴,婚姻關係存在於夫妻之間,自須以夫妻為共同被告,才能解決實體法上的紛爭。
3.訴訟主體之要件(民訴53):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1)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2)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3)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民訴4至民訴19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知識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2
公職考試|
8/1/2017
瀆職罪
第120條 (委棄守地罪)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21條 (普通賄賂罪)
I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
知識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1
公職考試|
8/1/2017
內亂罪
第100條(普通內亂罪)
I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II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1條 (暴...
知識
民事訴訟法-民事當事人(三)
司法特考|
8/1/2017
訴訟能力
4.法院對無訴訟能力人所下之判決及救濟:
若法院未注意欠缺訴訟能力而下判決,其救濟方式區分如下:
(1)欠缺訴訟能力者得到勝訴判決:
無救濟之必要,因訴訟能力制度係為保障無訴訟能力人而設。
(2)欠缺訴訟能力者得到敗訴...
知識
民事訴訟法-民事當事人(二)
司法特考|
8/1/2017
訴訟能力
1.意義:指當事人得於訴訟中有效為訴訟行為及受訴訟行為之能力(資格、法律上地位),亦稱為「訴訟法上之行為能力」。
2.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民訴45)。因此民法上有行為能力者,即有訴訟能力。
3.欠缺之效果...
知識
民事訴訟法-民事當事人
司法特考|
8/1/2017
當事人能力
1.指於民事訴訟程序得以自己名義,為確定私權之請求或為其相對人之能力,即一般得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被訴之能力。相當於私法上之權利能力概念(也可稱為訴訟法上之權利能力),但範圍較權利能力為大(因為非法人團體仍有當事人能力)...
知識
民事訴訟法-法院職員之迴避
司法特考|
8/1/2017
迴避的意義
為達成公平、公正的裁判,使司法制度使用者不致懷疑審判的公平性,法律規定於一定情形下,法院的某法官、書記官或通譯,不得就特定訴訟事件執行職務,以維持審判之公正。
迴避的種類
1.自行迴避:所謂自行迴避,即不待當事人...
知識
民事訴訟法-訴訟之移送
司法特考|
8/1/2017
意義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訴28第1項)
程序
1.由原告聲請或由法院職權發動。
2.法院應以裁定為之。
3.移送前之緊急處分: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
知識
民事訴訟法-審判籍管轄恆定原則
司法特考|
8/1/2017
意義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民訴27)
1.所謂「起訴時」,指以訴狀到達法院時為準。
2.管轄恆定原則係基於程序安定性之要求,使審理能順利,不致發生審到一半便須移送到他法院的情況發生。
3.故原告於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後,...
知識
民事訴訟法-審判籍(三)
司法特考|
8/1/2017
特別審判籍(民訴3至20)
7.因不動產涉訟之審判籍:(民訴10重要條文、11)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訴10)
(1)因不動產物權涉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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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審判籍(二)
司法特考|
8/1/2017
特別審判籍(民訴3至20)
以某特定人為被告時,僅限於某種類內容之訴訟,得向某法院起訴之謂。特別審判籍規定於民訴3至20。其中除民訴10為專屬管轄外,其餘事件至少均得就「普通審判籍法院」及「特別審判籍法院」二擇一,而為管轄之競合;亦即除...
知識
民事訴訟法-審判籍
司法特考|
8/1/2017
意義
指某訴訟事件與某特定法院間具有土地管轄之關係者,該訴訟事件之被告,即有受該法院審判之權利及義務。該管法院,即為被告之審判籍。
普通審判籍(民訴1、2)
1.指以某特定人為被告提起一切訴訟時,均得向某法院為之。
2.本...
知識
第 2785 至 2796 筆, 共 928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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