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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審判決(二)
司法特考|
8/2/2017
3.上訴有理由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民訴450):
(1)廢棄原判決。
(2)廢棄原判決時之處置:原則上二審應依其所得訴訟資料自為判決,例外之狀況下則須為發回判決,或移送判決。
A.自為判決:第二審為事實審,以自為判決為原則,而第二審法院自為判決之情形,對於原第一審判決尚可能有以下數種處理方式:
(A)廢棄並變更原判決:一般所謂變更原判決即係為自為判決,此亦係最常見之原則,生二效果,即第二審法院不得逾越上訴聲明變更第一審判決,使之有利於上訴人之「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第二審法院不得變更第一審判決,使更不利於上訴人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B)僅廢棄原判決:原判決如係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而為判決,違背民訴388之規定而構成所謂「訴外裁判」時,僅應廢棄原判決之訴外裁判部分為已足,無須變更原判決。
(C)無庸廢棄原判決,僅變更原判決理由,或就原判決為限制之判決:就當事人依實體不服說而具有上訴利益提起上訴者,如就抵銷抗辯、對待給付抗辯、履行期間長短有爭執而提起上訴者。此時第二審法院若認上訴有理由時,無庸廢棄原第一審判決,而僅須認上訴有理由,並就該原第一審判決為理由或...
知識
民事訴訟法-第二審判決
司法特考|
8/2/2017
第二審判決方式
上訴是否有理由,應以第一審整體訴訟資料,加入第二審得提出之新訴訟資料(民訴447),綜合論斷第一審判決結論(主文)是否正當。
1.若其所得結論與一審判斷結論相同,應為駁回當事人上訴之判決:(民訴449)
即上訴人之上...
知識
起訴-5
公職考試|
8/2/2017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計算與徵收
一、核定
(一)核定主體與基準
1.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且該核定,得為抗告。(第77條之1第1項、第4項)
2.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知識
起訴-4
公職考試|
8/2/2017
起訴之效果
一、實體法上之效果
(一)時效中斷
1.「起訴」為中斷時效原因之一。(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
2.但中斷時效之效果,因撤回訴訟或因訴之不合法裁定駁回確定,溯及於起訴時喪失其效力。(民法第132條)
3.若第...
知識
民事訴訟法-第二審之反訴
司法特考|
8/2/2017
第二審之反訴
1.原則—須經他造同意(民訴446第2項本文):該被告不論係為上訴人或被上訴人,亦有提起反訴之可能。
2.例外—無庸他造同意情形:
(1)有民訴446第2項但書情形:
A.中間確認反訴:於某法...
知識
起訴-3
公職考試|
8/2/2017
程式
一、起訴
(一)提出訴狀
1.通常程序之起訴,須提出訴狀於法院。(第244條第1項)
2.小額訴訟,得使用表格化訴狀或言詞起訴。(第436條之10)
3.簡易訴訟之訴狀,不但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無須表示訴訟標的,同...
知識
民事訴訟法-第二審訴之變更、追加
司法特考|
8/2/2017
第二審之訴之變更、追加
1.意義:第一審原告得於第二審就原起訴之訴之三要素為變更或追加。
(1)二審之訴之變更追加仍係由第一審原告提出:
即使該原告在二審為被上訴人之情況亦同。
(2)二審「訴之聲明」之變更追加,與「上訴之聲明」之...
知識
起訴-2
公職考試|
8/2/2017
訴訟要件與訴之利益
一、訴訟要件
(一)意義
1.「訴訟要件」,係指法院就原告之請求而為本案判決所需具備之要件。
2.訴訟要件之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如下:
(1)當事人及訴訟事件,我國具有裁判權。
(2)...
知識
民事訴訟法-第二審之審理
司法特考|
8/2/2017
第二審審理對象
1.上級審法院以當事人之上訴聲明為審理範圍:第二審上訴具備合法要件後,即應進而為實體上上訴有無理由之調查。而第二審之審理範圍係僅以上訴人對原判決之不服部分,即「上訴聲明」範圍有無理由為審判對象。二審能夠審理之範圍充其量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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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審上訴之調查處理(二)
司法特考|
8/2/2017
第二審法院之調查處理
1.上訴要件之審查:在審查之順序上,應先審查上訴合法要件;續為審查起訴合法要件。
(1)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訴444)
(2)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
知識
民事訴訟法-第二審上訴之調查處理
司法特考|
8/2/2017
第二審程序進行流程
第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狀提出於原審法院原審法院審查上訴要件(若不具備,民訴442裁定駁回)原審法院認具備上訴要件,將卷宗移送上級審法院上級審法院審查上訴要件(若不具備,民訴444裁定駁回)上級審認具備上訴要件,...
知識
起訴-1
公職考試|
8/2/2017
概說
一、意義
(一)「起訴」,係某當事人對於他當事人就特定訴訟上的請求,請求法院為審判的行為。
(二)對法院為請求之一造當事人稱之為「原告」;對造當事人稱之為「被告」。
(三)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法院,稱之為「受訴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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