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審上訴之調查處理

作者:陳毅弘、李由

民事訴訟法-第二審上訴之調查處理

第二審程序進行流程

第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狀提出於原審法院原審法院審查上訴要件(若不具備,民訴§442裁定駁回)原審法院認具備上訴要件,將卷宗移送上級審法院上級審法院審查上訴要件(若不具備,民訴§444裁定駁回)上級審認具備上訴要件,續而審查訴訟要件(此時正式進入第二審,若不具備,民訴§463準用民訴§249第1項裁定駁回)指定言詞辯論期日,送達上訴理由狀於對造二審準備程序二審行言詞辯論調查證據程序二審終局判決。

第一審法院之調查處理:

第一審法院於受理當事人上訴狀時,應先就上訴程序是否合法為調查,而調查上訴要件後之處理方式如下:
1.上訴要件不具備,裁定駁回。(民訴§442第1項、第2項)
(1)不須命補正,應逕為駁回:若在法律上無從或無須命補正,則賦予第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之權。其駁回上訴之裁定,得依法抗告(民訴§482)。如:逾上訴期間(民訴§442第1項)、對不得上訴之判決上訴(民訴§442第1項)、上訴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9)。
(2)須先命補正,不補正時方以裁定駁回:上訴有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依該情形可命當事人補正者,如:上訴未繳裁判費、當事人欠缺訴訟能力、訴訟代理人欠缺代理權。
2.無庸命補正、亦不得駁回:(民訴§442第3項)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因本法民訴§444-1規定,雖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第一審法院亦不必定期命補正且不得以當事人未具上訴理由而駁回其上訴。
3.將上訴狀送交第二審法院:(民訴§443)
須注意此時尚未生移審之效果,僅改由上級審法院重新審理上訴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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