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9280 筆查詢結果
附則
運輸營業|
8/7/2017
第七十四條
(刪除)
第七十五條 (證照費)
依本法核准發給之證照,得徵收證照費;其費率由交通部定之。
本條係基於需要,參照電信法之規定訂定。
第七十六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鐵路法自四十七年一月三日公布施行以來,迄今歷經七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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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運輸營業|
8/7/2017
第六十五條 (罰則-購買車票加價出售圖利)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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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2
運輸營業|
8/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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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鐵路沿線公私建築之限制)
高速鐵路以外鐵路沿線兩側之公私有建築物,由鐵路機構商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勘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限制之。原有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者,得商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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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1
運輸營業|
8/7/2017
第五十六條
(刪除)
第五十六條之一 (鐵路設施及設備之維護;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提供)
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之土木建築設施、軌道設施、保安與防護設備、電信設施、電力設施及車站設備之修建、養護,及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
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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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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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017
第四十六條 (旅客、物品運送契約之成立及遲延之賠償)
旅客或物品運送契約,因鐵路機構承諾運送而成立。
鐵路機構應將旅客準時送達;未能準時送達者,應負遲延之賠償責任。
前項遲延送達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其賠償以旅客因遲延而增加支出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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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2
運輸營業|
8/7/2017
第三十七條 (聯運及鐵路撥車濟運)
交通部為公益上之必要,得通知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鐵路、公路、水運或空運辦理聯運;如有緊急需要,並得指定任何鐵路撥車濟運。
(一)本條前段主要是作為交通部因公益上之必要,辦理聯運之法律依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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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1
公職考試|
8/7/2017
第二十八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興建應備文書)
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備具左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報請行政院備案後,方得籌辦:
一、申請書。
二、建築理由計畫書。
三、路線預測圖及說明。
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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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公職考試|
8/7/2017
第二十條 (國營鐵路總管理機構)
交通部為管理國營鐵路,得設總管理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交通部為管理國營鐵路事業,事務繁多,應設置總管理機構,以資管理經營,至於其組織之法律規定,目前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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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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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017
第十條 (全國鐵路網計畫)
全國鐵路網計畫,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分期實施;變更時亦同。
依前項核定全國鐵路網計畫中之鐵路線未能興工時,地方政府或國民得申請交通部核准建築經營之。
(一)第一項明定全國鐵路網計畫,由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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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公職考試|
8/7/2017
第一條 (適用範圍)
鐵路之建築、管理、監督、運送及安全,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一)本法為鐵路之基本法,因此鐵路之建築、管理、監督、運送及安全,特訂定均應依本法之規定,但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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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運輸營業|
8/7/2017
一、立法背景
我國之有鐵路,始於清同治年間,英人在北京城外所建之小鐵路及英商在江灣附近至吳淞間之淞滬鐵路,但由國人興工自建之鐵路,則始於光緒七年之唐胥鐵路(唐山至胥各莊)。臺灣鐵路,是光緒十三年(一八八七)由臺灣巡撫劉銘傳先生奏准創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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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
公職考試|
8/7/2017
意義
(一)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稱之為「公示催告程序」。
(二)所謂「不明之利害關係人」,係指有無不明或不確定及姓氏不明等而言。因此,利害關係人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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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57 至 2568 筆, 共 928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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