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

作者:陳文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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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國營鐵路總管理機構)

交通部為管理國營鐵路,得設總管理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交通部為管理國營鐵路事業,事務繁多,應設置總管理機構,以資管理經營,至於其組織之法律規定,目前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二十一條 (國營鐵路之主要業務、附屬事業)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一)鐵路各車站皆位居都市之要津,為交通之樞紐,土地皆為黃金地段,價值頗高,若僅經營客貨運輸,相當可惜。為求土地充分之利用及為鐵路開拓財源,達成自助人助之目標,本條明確規定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附屬事業。
(二)茲因時勢變遷,國營鐵路機構經營項目應朝多角化經營事業已形成共識,為充分利用土地及通路資源,塑造便利、完整之行旅服務環境,宜配合社會經濟發展之需要,強化有關培養或繁榮鐵路之事業範疇,附屬事業之推動方式應更具彈性及企業化,其辦理方式應涵括自行經營、委託經營、合作經營、出租及投資等型態。
(三)國營鐵路在不妨礙其主要業務圓滿進行之範圍內,得依一般委託執行關於陸運機械、器具及其物品之裝造、修繕或供應,或培養、繁榮鐵路運輸之試驗研究。
(四)第一項第五款所指之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包括服務旅客之餐旅等業務。
(五)交通部審核鐵路經營附屬事業,依下列規定:
1.有助於鐵路運輸及建設工程之需要者。
2.有足夠經營資金者。
3.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4.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
5.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之興建、營運而受獎勵之民營鐵路機構者,其經營附屬事業不得違反投資契約之約定。
(六)由於國營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係經營本業以外之事業,亦應併入督導管理範圍,故對於附屬事業之相關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等之事項,應由交通部訂定規則,俾資遵守。
民國49年7月7日交通部據此訂定「鐵路附屬事業經營規則」。至民國104年10月7日修正,並更名為「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二十二條 (國營鐵路運輸之管理)

國營鐵路之運輸,應統一調度管理;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為加強運輸之統一調度,特規定國營鐵路之運輸,由臺灣鐵路管理局採用統一調度辦法管理之。目前臺灣鐵路管理局設有綜合調度所,依據之辦法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綜合調度所辦事細則」。

第二十三條 (國營鐵路從業人員之任用等事項)

國營鐵路從業人員之任用、薪給、管理、服務、考核、獎懲、福利、退休及撫卹,依法律之規定;法律未規定者,由交通部定之。
為建立鐵路事業人事制度適應永業化、專業化之原則,關於國營鐵路從業人員之任用、薪給、管理、服務、考核、獎懲、福利、退休及撫卹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交通部以命令定之。

第二十四條 (國營鐵路發行公債、借用外資)

國營鐵路因業務需要,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准,依法發行公債或借用外資。
為發展國營鐵路,特規定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准,發行公債或借用外資,以資依據。

第二十五條 (國營鐵路之會計)

國營鐵路之會計,依鐵路會計制度之規定。 
國營鐵路之會計,目前依鐵路會計制度之規定辦理,故訂定本條,以利適用。

第二十六條 (國營鐵路運價率計算公式)

國營鐵路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之;變更時亦同。
國營鐵路之運價,按前項公式計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變更時亦同。
國營鐵路如環境或情形特殊者,得規定較低運價;在工程時期之臨時營業,得規定臨時運價,均由交通部核定之。
(一)第一項、第二項參照「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應由總管理機構或事業機構擬具計算公式,層轉立法院審定,變更時亦同。」
(二)第三項之規定,則以環境或情形特殊者,得規定較低運價,以調濟社會經濟,工程時期之臨時營業,則為適應事實需要,亦可規定臨時運價,均須由交通部核定之。
(三)目前臺鐵採用之運價率計算公式:
1.各級列車之票價,依下列規定計算:
(1)單程票價:按票價率乘以起迄區間之里程,並將尾數進整。
(2)去回程票價:按各級列車單程票價乘以百分之九十,並將尾數進整後加倍。
各級列車之起碼票價隨運價調整訂定之,減價票價不足起碼票價時,按起碼票價計收。惟依法令規定應給予減價優待之旅客,不受限制。
2.定期票票價按乘車區間復興號每日往返各一次票價之和乘以計費日數(二十二日),再按票價百分之八十五折扣予以優待。孩童通用定期票,按通用定期票價半數,將尾數進整後計收。 
3.回數票價,按乘車區間應付之單程票價乘以百分之八十五,進整尾數後再乘以回數。回數票價不適用於孩童。

第二十七條 (國營鐵路之材料)

國營鐵路之材料,以統籌供應,分區管理為原則。 
本條參照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國營事業所需原料及器材之宜於集中採購者,由主管機關或總管理機構彙總辦理。」對於國營鐵路所需之材料,以統籌供應,分區管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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