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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得超過核定之人數
作者:陳奇澤&程湘載貨不得超過核定之載重量,兼載客、貨時其載貨與載客空間,應完整裝置固定間隔,並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
代用客車,應依下列規定
(道交規則第87條第2項)
(一)代用大客車
車身應為金屬或木製之固定廂式,車身設門及固定扶梯,加設立位者,應裝拉桿。
(二)代用小客車
車身得為金屬或木製之固定廂式,後車門得加裝踏板,不須裝扶梯。但不得設立位。
(三)駕駛室與後車廂應隔開
代用客車如其中間或後車廂左右兩邊開有車窗者,應加裝金屬欄杆。
(四)車身內
兩側設置固定翻動式座椅。
(五)載人不得超過
核定之座位及立位人數,兼載客、貨時,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
機車附載之人員或物品
一、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道交規則第88條第1項)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20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50公斤,重型不得超過80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10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二)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1人。
(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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