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公務員健康,避免過勞情形發生,立法院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明定公務員辦公時數為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每周應有2日休息日,若有個案加班情形,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輪班制公務員班次間隔應至少有連續1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另外放寬了公務員兼職規定,公務員未來從事社會公益活動或非經常性、持續性工作,得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報酬。
立院通過修法 公務人員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銓敘部說明本次修法是針對公務員服勤義務、發表言論、經商投資、兼職限制及其適用對象等規定進行全面檢討,同時也是「公務員服務法」自民國28年以來首次全文修正。三讀條文規定,公務員應依照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辦公時數為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每周應有2日休息日,總統府、國安會、各級學校主管機關、行政院等單位得因業務需求個案調整。
公職加班時數有上限 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三讀條文另規定,各機關為執行業務需求,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但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若為搶救重大災害或處理緊急、重大突發事件等情形,得例外延長加班時數上限,其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定。各機關應保障輪班輪休公務員健康,並給予適當休息時間,輪班制公務員班次間隔應至少有連續1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若為勤務、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於工作時間外 憑才藝表現可領酬
另外,本次修法規範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及投資相關規定,明定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之外,不得從事經營商業行為,如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同時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依現行法令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領證職業,或從事其他反覆同種類行為之業務,若為社會公益活動或非經常性、持續性工作,在不妨礙本職業務的情形下,公務員於法定工作時間外得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報酬,並就處分財產、授權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行為取得合理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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