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福利:一般警察 VS. 民間企業
- 起薪
-
一般警察特考 |
一般上班族 |
職等 |
起薪 |
高中職畢約18,000~21,000元/月
專科畢業約20,000~26,000元/月
大學畢業約24,000~30,000元/月
碩博士畢業約30,000~34,000元/月 |
三等 |
約70,000元 |
四等 |
約60,000元 |
- 在職福利
-
項目 |
公務人員 |
一般上班族 |
升遷 |
視服務年資做標準,經由升官等考試及考績升職等管道升遷。
機會多而公平,可預期。 |
升遷管理大多不夠透明,每家公司規定不一,視個人能力。 |
保障 |
可服務至65歲退休(除犯罪被免職外)。 |
中小企業平均壽命12年,易因景氣不佳而倒閉或裁員。 |
福利 |
子女教育補助金、婚喪生育補助、年終獎金、本人及眷屬享公保、國民旅遊卡每年16,000元。 |
大多有勞、健保,年終視公司營運而定,不一定會有。 |
休假 |
1.週休2日、國定假日。
2.年假滿1年7天、3年14天、6年21天,最高30天。
3.事假7天(含家庭照顧假)、病假28天、產前+分娩共50天(陪產假5天)。 |
1.事、病假需扣薪。
2.年假約4~10天。
3.有時須加班或假日須上班,且幾乎沒有加班費。 |
進修 |
研究所進修可申請留職停薪;另可申請在職進修、帶職帶薪。 |
升學進修機會少。 |
- 退休福利
-
項目 |
軍公教人員 |
勞工 |
退休金 |
一次退休或月退休金 |
依勞基法規定 |
月退俸隨政府調薪 |
比照公務人員調整 |
無 |
年終慰問金 |
照現職人員俸額乘以退休年資折算百分比(滿15年者,給與75%,以後每增1年,加發1%,最高給與95%)發給1.5個月之年終慰問金。 |
無 |
子女教育補助 |
現職軍公教人員子女可請領至大學為止。 |
無 |
水電費優惠 |
現役軍人、因傷障持有撫卹令之軍人和軍人遺族可申請補助。 |
無 |
健保費補助 |
無職業榮民暨無職業遺眷家戶代表每人每月全額健保費,及無職業眷屬每人每月7成健保費 |
無 |
死亡慰撫金 |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另核給其遺族遺屬一次金。 |
依勞基法規定 |
訓練期間及地點
(一)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22個月,消防警察人員及水上警察人員以外各類科預定109年2月於中央警察大學實施,消防警察人員類科第1階段(預定109年1月)於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實施,
第2階段(預定110年1月)至消防機關實施實習訓練,第3階段於中央警察大學實施。
(二)四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12個月,預定109年1月實施,「行政警察人員」教育訓練地點為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消防警察人員」教育訓練地點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由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執行、「水上警察人員」教育訓練地點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交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執行,
結訓後統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製發結業證書;實務訓練6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1週內實施,合計 18 個月。
訓練津貼及福利
(三)教育訓練
1.受訓人員由訓練機關、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供給膳宿、服裝及教材費,並得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
及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 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 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 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2.保險:
- 106年(含)以後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 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 105年(含)以前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 錄取人員得採自願、自費方式參加警大或警專學生團體保險。
(四)實務訓練
1.受訓人員由各分配擬任職務之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 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一階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 貼及其他法定加給。
- 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三階本俸三級俸給標準發給津 貼及其他法定加給。
2.保險:
- 106年(含)以後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 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 103年至105年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 100 年至 102年一般警察特考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五)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
曠課、曠職或事假(指教育訓練正課期間、實務訓練上班期間),均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子女教育補助表 |
區分 |
補助額度(元) |
大學暨獨立學院 |
公立 |
13,600 |
私立 |
35,800 |
夜間部 |
14,300 |
五專後 2 年及二專 |
公立 |
10,000 |
私立 |
28,000 |
夜間部 |
14,300 |
五專前 3 年 |
公立 |
7,700 |
私立 |
20,800 |
高中 |
公立 |
3,800 |
私立 |
13,500 |
高職 |
公立 |
3,200 |
私立 |
18,900 |
實用技能班 |
1,500 |
國中 |
公私立 |
500 |
國小 |
公私立 |
500 |
婚喪生育補助表 |
項目 |
補助標準 |
限制 |
結婚補助 |
2個月薪俸額 |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
生育補助 |
2個月薪俸額 |
1.支給對象及條件
(1)配偶分娩或早產;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2)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未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
(3)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2.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3.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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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補助 |
父母配偶死亡 |
5個月薪俸額 |
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2.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3.子女以未滿二十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年滿二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1)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
(2)無力謀生。
4.前點所稱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係指應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至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3)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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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死亡 |
3個月薪俸額 |
公務人員休假表 |
假別 |
天數 |
差假 |
事假 |
7 |
生理假(併入病假) |
1日(每月) |
病假 |
28 |
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 |
7日(每年) |
婚假 |
14 |
產前假 |
8 |
娩假 |
42 |
陪產假 |
5 |
捐贈骨髓或器官假 |
視實際需要 |
流產假 |
懷孕5個月以上流產 |
42 |
懷孕3個月以上
未滿5個月流產 |
21 |
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 |
14 |
休假 |
服務滿1年(第2年起) |
7 |
服務滿3年(第4年起) |
14 |
服務滿6年(第7年起) |
21 |
服務滿9年(第10年起) |
28 |
服務滿14年(第15年起) |
30 |
喪假(相關親屬死亡) |
父母 |
15 |
配偶 |
15 |
繼父母 |
10 |
配偶父母 |
10 |
子女 |
10 |
曾祖父母 |
5 |
祖父母 |
5 |
配偶祖父母 |
5 |
配偶繼父母 |
5 |
兄弟姊妹 |
5 |
公務人員其他福利 |
項目 |
補助標準 |
申請期限 |
支給對象 |
急難貸款 |
傷病住院貸款,最高60萬元 |
事故發生後3個月內 |
員工本人 |
疾病醫護貸款,最高60萬元 |
喪葬貸款,最高50萬元 |
重大災害貸款(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最高60萬元 |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
由住福會議定,層報行政院核准實施 |
由住福會通知各機關學校限期申請 |
編制內,任有給公職滿一年,並支一般行政機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
公教人員
優惠儲蓄存款 |
利息按2年期定存利率,每月限額職員1萬元,工友5000元 |
隨時申請 |
員工本人 |
房屋貸款 |
新年度與往來銀行洽談中(每年度不同,依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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