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110.01.27) (三)

作者:三民補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集會遊行法(110.01.27) (三)

集會遊行法(110.01.27) (三)

 

第 17 條 (申復之效力)

    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

第 18 條 (負責人親自主持維持秩序並清理污染)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第 19 條 (代理人代為主持並維持秩序)

 I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因故不能親自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時,得由代理人代理之。

 II 前項代理人之權責與負責人同。

第 20 條 (指定糾察員維持秩序)

 I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得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

 II 前項糾察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第 21 條 (維持秩序與排除妨害)

 I 集會、遊行之參加人,應服從負責人或糾察員關於維持秩序之指揮。

 II 對於妨害集會遊行之人,負責人或糾察員得予以排除。受排除之人,應立即離開現場。

第 22 條 (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

 I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

 II 宣布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但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第 23 條 (危險物品之禁止攜帶)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及參加人均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

第 24 條 (警察人員之維持秩序等)

 I 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

 II 主管機關依負責人之請求,應到場疏導交通及維持秩序。

第 25 條 (主管機關之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I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II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第 26 條 (公平合理考量而為准駁限制等)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第 27 條 (罰則)

    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28 條 (罰則)

 I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主持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II 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29 條 (罰則)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 30 條 (罰則)

    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 條 (罰則)

    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32 條 (連帶責任)

    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負責人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引起損害者,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 33 條 (危險物品之扣留)

    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

第 34 條 (罰鍰之強制執行)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35 條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試題練習

1.有關集會遊行時,負責人與糾察員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糾察員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負責人得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

  (C)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D)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  【102 年警察四等】

                                                                               Ans:A

2.關於集會遊行法第 25 條命令解散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命令解散的法律性質為事實行為

  (B)命令解散兼具義務違反與義務未履行之法律效果

  (C)偶發性集會之命令解散,係因義務違反之故

  (D)緊急性集會之命令解散,係因義務未履行之故  【109 年警察三等】

                                                                            Ans:B

 

 

公職考試資料下載》

考試門檻低,非警校生、年滿18歲就能考 一般警察特考資料索取

與行政警察考科相近,還能報考監所管理員 司法特考資料索取

國安情報工作重要,月領上看6萬元 國安局特考資料索取

缺額最多公職考試,錄取率逐年提升 高普考資料索取

更多考試資訊》

一般警察特考 司法特考 國安局特考 高普考

優惠資訊》

國考團報月 購課最高折1萬

立即線上諮詢/來班來電洽詢

加入全國分班LINE@迅速掌握最新考訊及各地優惠訊息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