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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作者:洪健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一、定義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2)
金融機構 |
(一) 銀行業: 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託業。 (二) 證券期貨業: 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商。 (三) 保險業: 包括保險公司、專業再保險公司及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 (四) 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 包括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電子支付機構、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以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 |
一定金額 | 指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 |
一定數量 | 指五十張電子票證。 |
通貨交易 | 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之)或換鈔交易。 |
電子支付帳戶 | 指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開立記錄資金移轉或儲值情形之網路帳戶。上開使用者指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利用電子支付機構所提供服務進行資金移轉或儲值者。 |
客戶 | 包括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之客戶,與電子支付帳戶之使用者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持卡人。 |
實質受益人 | 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 |
風險基礎方法 | 指金融機構應確認、評估及瞭解其暴露之洗錢及資恐風險,並採取適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以有效降低此類風險。依該方法,金融機構對於較高風險情形應採取加強措施,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則可採取相對簡化措施,以有效分配資源,並以最適當且有效之方法,降低經其確認之洗錢及資恐風險。 |
二、保存交易憑證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12)
金融機構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金融機構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 金融機構對下列資料,應保存至與客戶業務關係結束後或臨時性交易結束後,至少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1. 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如護照、身分證、駕照或類似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紀錄。
2. 帳戶、電子支付帳戶或卡戶檔案或契約文件檔案。
3. 業務往來資訊,包括對複雜、異常交易進行詢問所取得之背景或目的資訊與分析資料。
(三) 金融機構保存之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四) 金融機構對權責機關依適當授權要求提供交易紀錄及確認客戶身分等相關資訊時,應確保能夠迅速提供。
三、通貨交易控管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13)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
(二) 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記錄。但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可免確認身分,惟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
2. 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事項加以記錄。
3. 交易如係屬臨時性交易者,應依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確認客戶身分。
(三) 除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外,應依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申報之。
(四) 向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四、通貨交易免申報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14I)
金融機構對下列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免向調查局申報,但仍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相關紀錄憑證:
(一) 存入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使公權力機構(於受委託範圍內)、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之基金所開立帳戶之款項。
(二) 金融機構代理公庫業務所生之代收付款項。
(三) 金融機構間之交易及資金調度。但金融同業之客戶透過金融同業間之同業存款帳戶所生之應付款項,如兌現同業所開立之支票,同一客戶現金交易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仍應依規定辦理。
(四) 公益彩券經銷商申購彩券款項。
(五) 代收款項交易(不包括存入股款代收專戶之交易、代收信用卡消費帳款之交易),其繳款通知書已明確記載交易對象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含代號可追查交易對象之身分者)、交易種類及金額者。但應以繳款通知書副聯作為交易紀錄憑證留存。
五、調查局核備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14II)
(一) 前段:非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經常或例行性須存入現金達一定金額以上之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加油站、醫療院所、交通運輸業及餐飲旅館業等,經金融機構確認有事實需要者,得將名單轉送調查局核備,如調查局於十日內無反對意見,其後該帳戶存入款項免逐次確認與申報。
(二) 後段:金融機構每年至少應審視交易對象一次。如與交易對象已無本項往來關係,應報調查局備查。
六、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15)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金融機構對於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之監控型態或其他異常情形,應依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儘速完成是否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檢視,並留存紀錄。
(二) 對於經檢視屬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調查局申報,核定後之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三) 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調查局申報,並應補辦書面資料。但經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書。金融機構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四) 前二款申報書及傳真資料確認回條,應依調查局規定之格式辦理。
(五) 向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至少保存五年,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試題練習
1. 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之方式與期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確認客戶程序之紀錄方法,由主管機關訂定
(B) 確認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三年
(C) 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可免確認身分
(D) 交易如由代理 人為之時,可免記錄代理人之身分資料
Ans:C
2. 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受理申報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交易最終受益人為金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名單
(B) 疑似洗錢交易表徵,經金融機構內部程序規定認屬異常交易者
(C) 同一客戶於櫃臺次以現金分多筆匯出,其合計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而無法敘明合理用途
(D) 同一客戶之多個帳戶於同一營業日辦理多筆現金存、提款交易,累計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者
An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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