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場概論 (一)
作者:洪健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金融市場概論 (一)
金融市場
金融市場之區分
金融是指資金的借貸,由於在金融市場中交易的商品,其特質各有不同,為了便於區分不同的金融商品交
易的不同條件與方式,又可將金融市場予以分門別類:
一、以到期期限長短區分
貨幣市場 | 金融商品之到期期限為「一年以下」者,稱之為「貨幣市場工具」,此種商品流通之市場,即「貨幣 市場」。如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國庫券,以及知名企業發行的商業本票等。 |
資本市場 | 金融商品之到期期限為「一年以上」者,便稱之為「資本市場工具」,此種商品流通之市場,即「資 本市場」。如股票、債券、共同基金,以及台灣存託憑證TDR 等,期限均為一年以上,或無特定期 間。 |
二、以商品性質區分
權益市場 | 包含股票、台灣存託憑證(TDR)等權益證券之交易市場。 |
債務市場 | 包含公司債、政府公債、國庫券,以及商業本票等債務工具。 |
三、以是否為新發行有價證券區分
初級市場 | 又稱發行市場,有價證券首次透過證券承銷商或票券承銷商代為發行的市場,一般以「證券公司」為 承銷機構。若為貨幣市場工具,則承銷機構為「票券金融公司」。 |
次級市場 | 又稱流通市場,已發行的有價證券,又再繼續流通買賣的市場,與二手或中古市場雷同。上市股票等 商品,係以「集中市場」為次級市場,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上櫃股票,係以「店頭市場 OTC」為次級市 場。次級市場的重要性高於初級市場。 |
四、以交割時間區分
現貨市場 | 成交後須立即或在短時間內完成交割的市場。交割日期一般而言皆在 T+2 日。 |
遠期或期貨市場 | 成交後未來特定時間內,以約定價格交割的市場。交割日期大大於 T+2 日。 |
五、以交易場所區分—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
集中市場 | 集中在特定交易所內進行交易,以公開競價決定價格。 |
店頭市場 | 簡稱 OTC,無特定交易場所,以電話、網路等方式,於櫃檯進行報價、詢價、議價等。 |
金融市場成員
一、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
指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所包括之機構、信託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
構(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4 條),因風險分散與資產配置能力較佳,金融機構於金融市場扮演資金樞紐的
角色。依銀行法之定義:
商業銀行 | 專業銀行 |
收受各類存款,並提供短中期信用放款。 | 經中央銀行許可後,所設立之專業銀行,主要針對不同產業,提供專 業信用融通。例如中國輸出入銀行;台灣土地銀行。 |
直接金融 | 間接金融 |
資金需求者直接向資金供給者,募集資金。 | 資金需求者透過中介機構,向資金供給者,如公司企業向銀行貸款 一般。銀行貸放給企業的資金來源,即為大眾之存款。 |
金融機構 | 貨幣機構 | ● 中央銀行與其他貨幣機構 |
其他貨幣機構 |
● 本國一般銀行,外國在台分行 ● 中小企業銀行 ● 信用合作社 ● 農會信用部 ● 漁會信用部 ● 郵政金匯業局 ● 貨幣市場共同基金 |
|
全體金融機構 |
● 信託投資公司(台灣在 2007 年已經不存在) ● 保險公司 |
金融體系 | 有組織的金融體系 |
● 貨幣市場(票券金融公司) ┌ 證券金融公司 |
無組織的金融體系 |
● 遠期支票借款 ● 借用拆借存放廠商 ● 民間標會 ● 儲蓄互助租賃公司 ● 分期付款公司 |
二、證券商(Financial Institution)
既是金融機構的一員,同時為證券市場的要角。
證券承銷商 (Underwriter) |
● 代銷或包銷發行人之有價證券之券商。 ● 與國外投資銀行極為相近,主要業務為有價證券之承銷、公司企業重 |
證券經紀商 (Broker) |
● 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相關業務。 ● 受託執行買賣雙方間之有價證券交易,屬行紀業務。 |
證券自營商 (Dealer) |
● 從事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相關業務。 ● 不得接受他人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 |
◎ 所謂的行紀,是指居中撮合,至於交易的價格與數量由買賣雙方自行決定。
◎ 三種券商合併經營稱為綜合券商。
共同基金
一、基本概念
由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受益憑證對外募資,再將資金投資在金融工具上,供基金經理人操盤的一種
信託工具。共同基金具備以下優點:
風險分散 | 投資不同產業、地區之資本市場,避免單一市場之波動風險。 |
節稅功能 | 投資國內共同基金,所得完全免稅。 |
專業管理 | 專業基金經理人負責管理運用,降低一般投資人之投資風險。 |
贖回權利 | 可直接在金融機構下單或要求贖回,在要求贖回後,一般於「五個營業日」內取得款項。 |
二、共同基金種類
(一) 依基金規模的是否固定區分
開 放 型 基 金 |
(1) 自發行日起滿一段時間後,投資人得要求基金公司贖回,亦得隨時向基金公司申購基 (2) 投資人可隨時申購或要求贖回,故受益憑證之發行量可能產生變動,常出現贖回的壓 (3) 申請贖回基金之價格,以「次一營業日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 (4) 此種基金,其規模大小決定基金的操作績效。目前台灣發行的基金大都屬於此類。 |
封 閉 型 基 金 |
(1) 基金募集期間,已募足最低發行總額,或募集期間屆滿時,基金公司便申請受益憑證 (2) 於市場上流通,故市價可能高於或低於每單位淨值。若市價高於單位淨值,則稱為 (3) 發行規模固定,發行期滿或額滿後,基金不再接受申購或贖回要求。 |
(二) 依風險屬性區分
積極成長型 | 以高風險高報酬之資本利得為訴求,以高成長潛力之新興市場及中小型企業為投資標的,為風險最 高之基金。 |
成長型 | 以長期資本利得為目標,主要投資於穩定增值之大型績優股,享有分配股利,惟僅占投資收益之一 小部分。 |
收益型 | 追求穩定收益,主要投資於債券及績優股。 |
保本型 | 以國庫券等保本低獲利商品為投資標的。素有資金避風港之稱的「貨幣市場基金」,即為保本型基 金。 |
(三) 依投資比重區分
股票型基金 | 股票投資金額佔基金價值之 70%以上。 |
債券型基金 | 以債券為投資標的。 |
平衡型基金 | 股債之投資比重各約為 60% ~ 70%、30% ~ 40%。 |
保本型基金 | 依我國法令規定,該基金保本比率,應達本金之 90%。 |
指數型基金 | 投資在指數成分證券上,以追蹤其績效表現。 |
指數股票型基金 | (例如 ETF50)兼具股票與基金特色的工具,投資標的為組成標的指數之「一籃子股票」。 |
● 補充說明
避險基金
不同於一般共同基金之基金。又叫「對沖基金」,不但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買進,也能在市場上放空,多
空相沖,故有「對沖」的封號,以追求「絕對報酬」為目標,除一般金融工具外,亦投資衍生性金融商
品,以創造槓桿倍數之獲利效果,通常為「私募」性質,投資門檻高於一般共同基金,資訊透明度相當
低,多空策略、套利策略,以及透過特殊事件操作等,均為避險基金所慣用。
ETF 是一種貼近指數報酬的商品,其包含的投資組合依照指數所包含的成分股調整,因此投資 ETF具有
分散風險的優點,而投資人也可以因此清楚的瞭解到目前 ETF的成分股為何。除此之外,投資人投資
ETF 即能以過往投資股票的方式一般,在交易時間內隨時進行買進賣出的動作,加上 ETF管理費用相當
的低廉,一年的管理費約為 0.35%,比起共同基金 2%~3%低了許多,所以ETF算是一種投資相當方便
且費用低廉的商品。總而言之,ETF 具備了交易方便、分散風險、透明度高等等許多優點。其風險主要
來自於市場風險(或稱系統風險、不可分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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