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力器具使用規(道交條例第32-1條)

作者:陳奇澤&程湘

違反動力器具使用規(道交條例第32-1條)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違反道路管制規定 (道交條例第33條)

(一)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

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1.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2.未保持安全距離。

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4.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5.站立乘客。

6.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7.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8.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9.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10.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11.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12.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13.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14.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15.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16.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17.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二)第33條第1項

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三)除第33條第1項、第2項外

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四)不得行駛或進入

第33條第1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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