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91.06.26)

作者:三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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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91.06.26)

警械使用條例(91.06.26)

 

第 1 條 (執行職務之警械、器械、制服及證件)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及其他經核定器械

 I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III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第 2 條 (使用警棍指揮之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第 3 條 (使用警棍制止之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第 4 條 (使用警刀或槍械之情形)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第 5 條 (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時採之措施)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第 6 條 (合理使用警械)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 7 條 (警械使用之停止)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 8 條 (使用警械注意事項)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 9 條 (使用警械勿傷及致命部位)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傷及其 人致命之部位。

第 10 條 (使用警械之經過報告及例外)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依法使用警械致人傷亡之醫療費、喪葬費、慰撫金、補償金之規定)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 12 條 (使用警械之合法性)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第 13 條 (司法警察、軍法警察、駐衛警察之準用)

 I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II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 14 條 (警械定製、售賣持有之規定)

 I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II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試題練習

1.有關警械之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下列何機關定之?

  (A)內政部警政署

  (B)內政部

  (C)經濟部商品檢驗局

  (D)行政院  【102 年警察四等】

                         Ans:B

2.下列何種情形,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程序及應注意事項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A)法警執行司法警察職務

  (B)海關人員執行緝私勤務

  (C)警察役役男擔服矯正機關勤務

  (D)海巡人員執行海巡勤務  【110 年警察三等】

                                              An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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