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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91.06.26)(一)
作者:CHENGXIANG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警械使用條例(91.06.26)(一)
定 義
一、警械之定義 警械使用條例 1Ⅰ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二、使用警械時須配戴之物品 警械使用條例 1Ⅱ
警察人員依警械使用條例(下稱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三、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警械使用條例 1Ⅲ
(一) 本條例第一條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二) 行政院依此法律授權於民國 75 年發布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四、得使用警棍之情形
(一) 指揮 警械使用條例 2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1. 指揮交通。
2. 疏導群眾。
3. 戒備意外。
(二) 制止 警械使用條例 3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1. 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2. 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3. 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種 類 | 規 格 | 備 考 | |
棍 | 警棍 |
木質警棍 膠質警棍 鋼(鐵)質伸縮警棍 |
|
刀 | 警刀 | 各式警刀 | |
槍 | 手槍 | 各式手槍 | |
衝鋒槍 | 各式衝鋒槍 | ||
步槍 |
半自動步槍 自動步槍 |
||
霰彈槍 | 各式霰彈槍 | ||
機槍 |
輕機槍 重機槍 |
||
火砲 |
迫擊砲 無後座力砲 戰防砲 |
||
其 他 器 械 |
瓦斯器械 |
瓦斯噴霧器(罐) 瓦斯槍 瓦斯警棍(棒) 瓦斯電氣警棍(棒) 瓦斯噴射筒 瓦斯手榴彈 煙幕彈(罐) 鎮撼(閃光)彈 |
|
電氣器械 |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擊昏槍 擊昏彈包 |
||
噴射器械 |
瓦斯粉沫噴射車 高壓噴水噴瓦斯車 噴射裝甲車 |
||
應勤器械 |
警銬 警繩 防暴網 |
得使用警械之情形
一、原因
(一)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警械使用條例 4
1. 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2. 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3. 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4. 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5. 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6. 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7. 有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二) 執行取締盤查勤務時 警械使用條例 5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三) 注意事項
1. 須合理使用:警械使用條例 6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2. 使用原因消滅應停止:警械使用條例 7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3. 勿傷及其他之人:警械使用條例 8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4. 勿傷及致命部位:警械使用條例 9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5. 使用經過須報告:警械使用條例 10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二、致人傷亡時須支付相關費用 警械使用條例 11
(一) 合法使用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二) 違法使用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 增強實力
法務部(79)法律字第 18992 號 | |
【爭點問題】 關於警察人員於執行公務緝捕嫌疑犯時,因使用警械致人民財產權受損害者,得否適用國家賠償法疑義? |
【實務見解】 1. 警察人員於執行公務緝捕嫌疑犯時,依警械使用條例合法使用警械,致人民之財產權受損害者,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2. 警察人員於執行公務緝捕嫌疑犯時,因故意或過失違反警械使用條例,不法使用警械而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者,警械使用條例並無明文規定,如符合上開規定,自可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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