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標

作者:陳名憲

共同投標

共同投標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採購法 第 25 條第 1項

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採購法 第 25條第 2項其內涵為由兩個以上之企業,根據共同計算分擔損益之協定,而辦理共同向業主投標。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