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91.06.12)(一)

作者:CHENG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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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91.06.12)(一)

警察法(91.06.12)(一)

 

概說

一、立法依據

   (一) 警察法(下稱本法)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七款制定之。警察法 1

   (二) 警察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憲法 108Ⅰ17

※ 增強實力

釋字第 307 號

【解釋爭點】

省縣得就省警政及縣警衛業務編預算?

【解釋文】

警察制度,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中央就其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自得依法定程序編列預算,省縣無須重複編列。但省警政及縣警衛之實施,依憲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則屬省縣之權限,省縣得就其業務所需經費依法定程序編列預算,如確屬不足時,得依警察法 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呈請補助,省(直轄市)由中央 補助,縣(市)由省補助。

二、警察任務 警察法 2

     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2 條

警察任務,區分如下:

1. 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為警察之主要任務。

2. 依法促進人民福利為警察之輔助任務

三、警察法制

   (一)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警察法 3Ⅰ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由中央立法事項如下:

警察官制 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
警察官規 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及官職之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考績、退休、撫卹等事項。
警察教育制度 指警察教育之種類階段及師資、教材之標準等事項。
警察服制 指各級警察人員平日集會、及執行職務時,著用服式等事項。
警察勤務制度 指警察勤務之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
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 指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及上列五款以外之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

   (二)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市。警察法 3Ⅱ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

由縣(市)立法事項如下:

1. 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

2. 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3. 關於縣(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4. 關於縣(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5. 其他關於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由直轄市立法事項如下:

1. 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設置

2. 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

3. 關於直轄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

4. 關於直轄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5. 其他關於直轄市警政及警衛之實施事項。

四、全國警察行政 警察法 4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

五、警察之職權 警察法 9

     警察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發佈警察命令。

※ 增強實力

釋字第 570 號

【解釋爭點】

玩具槍管理條例及內政部公告之管制規定違憲?

【理由書】節錄

內政部為中央警察主管機關,依警察法第二條暨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固得依法行使職權發布警察命令。然警察命令內容涉及人民自由權利者,亦應受前開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同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警察有依法發布警察命令之職權,僅具組織法之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之性質,欠缺行為法之功能,不足以作為發布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警察命令之授權依據。

   (二) 違警處分

   (三) 協助偵查犯罪。

   (四) 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 行政執行。

   (六) 使用警械。

   (七) 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 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1. 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下:

(1) 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2) 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

(3) 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

(4) 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

(5) 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

(6) 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

(7) 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指其他有關警察業務。

2. 前項第三款協助偵查犯罪及第六款有關警察業務事項,警察執行機關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六、行政救濟 警察法 10

     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

七、警察官職 警察法 11

     警察官職採分立制,其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

八、警察基層人員 警察法 12

     警察基層人員得採警員制,其施行程序,由內政部定之。

九、警察行政人員之任用 警察法 13

     警察行政人員之任用,以曾受警察教育或經中央考銓合格者為限。其任用程序另定之。

十、刑事警察之懲處 警察法 14

     刑事警察受檢察官之命執行職務時,如有廢弛職務情事,其主管長官應接受檢察官之提請依法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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