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請調、商調、徵調篇

作者:陸詩彥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警察人員請調、商調、徵調篇

警察人員商調作業程序

  1. 用人機關函報內政部警政署辦理派任:
    警察機關商調書記、辦事員,各機關應檢具相關資料,函報內政部警政署辦理派任。

  2. 簽會刑事警察局保防組查核資料:
    就擬任人員先會刑事警察局及保防組,查明有無刑案及通緝紀錄,並辦理人事查核作業。

  3. 審核商調人員資格及資料:審核商調人員擬任職務職任用資格。

  4. 簽陳署長核定

  5. 核布人事命令

【法令依據或參考法規】
公務人員任用法、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內政部警政署人事業務擴大授權規定。

※注意事項:
審核派代人員是否具備該職缺任用資格及派代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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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徵調作業程序

  1. 出缺機關函報內政部警政署向各機關辦理徵調:
    警察機關職務出缺時,機關內無適當人選,函報內政部警政署向各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徵調。

  2. 符合資格者依期限報名:
    各警察機關符合資格者,依期限檢附相關資料轉報內政部警政署報名彙整。

  3. 先會督察室及政風室查核資料:
    就報名人選先會督察室及政風室,簽核有無重大違紀未結案件、品操不良紀錄或貪瀆未結案件。

  4. 簽陳署長核定徵調人選:
    審核報名人選任用資格及陞遷積分,簽陳署長核定徵調人選。

  5. 核布人事命令

【法令依據或參考法規】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4、22條

※注意事項:
1. 審核報名人員是否具備該職缺任用資格及有無不得遷調、陞任情事等。

2. 自請調地經核布派令後不聽調遣、請求註銷者,管制2年不得自請調地。為避免管制疏漏,各機關於陳報請求註銷案件時,應先至人事管理資訊系統填註管制原因及期間,併同當事人人事資料簡歷表一併報署核辦。

消防警察請調作業程序

  1. 消防機關調查分隊長、隊員請調意願,並依規定核算資績積分及依序列冊,函報消防署。

  2. 消防署彙整請調名冊函消防機關參考,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完成甄選作業,發布人事命令並副知消防署。

  3. 獲調人員配合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分配作業期程至新機關報到。

※注意事項:
消防機關請調作業每年原則辦理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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