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警察特考機構介紹
一般警察特考|2024/11/20
-
性別相關法律-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6
-
性別相關法律-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5
-
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法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4
-
勞工保險條例-民法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4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110.01.13) (三)
作者:三民補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110.01.13) (三)
第四章 俸給
第 22 條 (警察人員之俸給)
I 警察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
II 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額,依附表一(略)之規定。
III 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時,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及俸級之對照換敘,依附表二(略)之規定。
第 23 條 (本俸之支給)
本俸之支給,初任警正或警佐者,其等級起敘規定如 下: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等考試及格,以警正一階任用,自一階三級起敘,先以警正二階任用者,自二階一級起敘。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及格,以警正三階任用,自三階三級起敘,先以警正四階任用者,自四階一級起敘。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以警正四階任用,自四階三級起敘,先以警佐一階任用者,自一階一級起敘。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以警佐三階任用,自三階三級起敘。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自警佐四階六級起敘。
第 24 條 (現職人員改任之俸給)
依第十五條改任之現職人員,按其改任之等階,換敘俸級,原敘俸級高於改任官階最高俸級者,仍支原俸給。
第 25 條 (本俸年功俸之準用)
本俸及年功俸之晉級,準用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第 26 條 (晉階或升等之警察官之俸給)
I 晉階之警察官,核敘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原敘俸級高於所晉官階本俸最低級者,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
II 升任高一官等警察官,自所升官等最低官階本俸最低級起敘;原敘俸級高於起敘俸級者,換敘同數額之本俸或年功俸。
III 調任同官等低官階職務之警察官,仍以原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
第 27 條 (警察人員之加給)
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其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第五章 考核與考績
第 28 條 (警察人員之考核)
I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種類,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II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功過,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規定抵銷後,尚有記一大功二次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記一大功以上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記一 大過以上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III 第一項獎懲事由、獎度、懲度、考核監督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除依本條例規定外,由內政部定之。
第 29 條 (警察人員之停職)
I 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
二、涉嫌犯貪污罪、瀆職罪、強盜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但犯瀆職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不包括在內。
三、涉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詐欺、侵占、恐嚇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但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不包括在內。
四、涉嫌犯前三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尚未確定;或撤銷判決發回更審或發交審判案件,其撤銷前之各級法院判決均為有罪尚未確定。
五、涉嫌犯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未宣告緩刑或得易科罰金;或嗣經撤銷判決發回更審或發交審判,前一審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未宣告緩刑或得易科罰金。
六、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但犯內亂罪、外患罪、貪污罪、強盜罪被通緝者,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
II 警察人員其他違法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者,得予以停職。
III 第一項停職人員,由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核定。前項停職人員,由主管機關核定。
第 30 條 (停職人員之復職)
I 停職人員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且其行政責任尚未構成法定免職情事者,應准予復職。
II 停職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先予復職:
一、經法院判決無罪尚未確定。
二、經法院以犯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宣告緩刑或得易科罰金尚未確定。
三、經撤銷通緝或釋放且無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項情形。
III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先予復職人員,其判決確定前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
IV 第一項及第二項復職人員,由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核定。
第 30-1 條 (申請復職)
I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得先予復職人員,應以書面經由服務機關向原核定停職之機關、學校提出申請。
II 原核定停職之機關、學校受理前項申請,應於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之,並通知申請 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III 經核定先予復職者,應於復職通知達到之日起三十日內復職;逾限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外,應廢 止先予復職通知,繼續停職。
第 31 條 (警察人員之免職)
I 警察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三、犯貪污罪、強盜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
五、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六、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情事之一。
七、犯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外之罪,經通緝逾六個月未撤銷通緝。
八、持械恐嚇或傷害長官、同事,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九、假借職務上之權勢,意圖敲詐、勒索,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十、假借職務上之權勢,庇護竊盜、贓物、流氓、娼妓、賭博,有具體事實,嚴重影響警譽。
十一、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二大過。
十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免職或喪失服公職權利。
II 前項第六款至第十一款免職處分於確定後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III 依第一項免職者,並予免官。
試題練習
1.下列何者非警察人員之俸給?
(A)超勤加班費 (B)本俸 (C)專業加給 (D)年功俸 【102 年警察四等】
Ans:A
2.因違反勤務紀律而分別遭服務機關記大過一次的甲與記過一次的乙,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A)均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
(B)均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C)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甲與乙得分別提起復審與申訴、再申訴
(D)甲如對復審決定不服,得續行行政訴訟;乙於再申訴決定後不得再為爭執
【103 年警察四等】
Ans:B
公職考試資料下載》
考試門檻低,非警校生、年滿18歲就能考 一般警察特考資料索取
與行政警察考科相近,還能報考監所管理員 司法特考資料索取
國安情報工作重要,月領上看6萬元 國安局特考資料索取
缺額最多公職考試,錄取率逐年提升 高普考資料索取
更多考試資訊》
優惠資訊》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