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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性金融商品 (一)
作者:齊名揚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衍生性金融商品 (一)
衍生性商品之定義與類型
一、衍生性商品之定義
1. 直接衍生性:係指直接由某一種商品直接產生出來,並具有在將來一段時間才能交割的性質。
2. 組合衍生性:係指由二種以上商品加以組合後所產生出來,其組合後不一定具有將來一段時間才能交割的性質。
二、衍生性商品的類型
定 義 | 商品特色 |
遠期契約 Forwards | |
買賣雙方約定在未來特定日期,依約定價格交易一定數量的商品。遠期外滙為遠期契約之一種。 |
● 不在組織化的交易所交易。 ● 商品無標準規格、無公開報價,且交易與交割無特定標準日期,契約完全依雙方的需要而簽訂。 |
期貨契約 Futures | |
此契約係由遠期契約標準化而產生。內容仍為買賣雙方約定在未來特定日期,依約定價格交易一定數量的商品。 |
● 在組織化的交易所交易。 ● 商品有標準規格、數量、品質與每交易日有公開報價,且交易與交割特定標準日期,契約完全標準制式化。 ● 交割可採現金或實物交割,惟主要是採現金交割。 |
定 義 | 商品特色 |
選擇權契約 Options | |
買賣雙方約定,買方有權利在未來特定期間或日 期,依約定好的價格向賣方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商品。認購權證屬於選擇權契約之一種。 |
● 在組織化的交易所交易,故多為標準化商品,但也有以議定方式交易之非標準化商品。 ● 買方需支付權利金,故有履約之權利但無義務。 ● 賣方有收取權利金,故有履約之義務但無權利,賣方並需繳納保證金。 |
交換契約 Swaps | |
買賣雙方約定在未來一段時間內,互換一系列的現金流量,有時交易雙方需要提交擔保品,且擔保品數額有可能增減;最常見的為利率交換,其他如貨幣交換、權益交換等。 |
● 交換契約並非交換原始商品如放 款,而只是交換商品所產生的現金 流如利息。 ● 交割為一段期間之多個時點,非單一時點。 ● 目前多在金融機構間交易,屬買賣雙方的特定協議契約,不在組織化的交易所交易,故商品並未標準化。 ● 權益交換 (equity swap) 是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一特定時間,互換雙方手中標的證券所產生一系列的現金流量。 ● 利率交換 (IRS) 為是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一特定時間,互換雙方手中標的所產生一系列的利息。 |
期貨商品
一、期貨名詞解釋
1. 口 (Lot):係指計算期貨合約的基本單位。
2. 空期貨 (Short):係指賣出期貨交易。
3. 多期貨 (Long):係指買入期貨交易。
4. 交割 (Settlement):係指買賣雙方確定於期貨契約所定之日期交易標的商品。
5. 結平部位或平倉 (Clearing):係指當交易雙方在契約到期前,做反向沖銷以結清先前之部位。
6. 未平倉部位 (OI):未結清的期貨契約口數。
7. 原始保證金 (Initial Margin):期貨商要求交易人於下單前,必須存入帳戶的交易保證金。
8. 維持保證金 (Maintenance Margin):期貨交易人為持有期貨部位所必須維持在帳戶中的最低保證金之金額。
9. 超額保證金 (Excess Margin):當期貨交易人於保證金專戶餘額超過原始保證金部份之金額。
10. 追繳保證金 (Margin Call):當期貨交易人於保證金專戶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時,期貨商就會通知交易人補繳不足之保證金,若交易人未於指定期限內補足保證金,期貨商便會強制代為平倉,即俗稱的砍倉或者斷頭。
二、期貨商品的種類
1. 金融期貨商品(佔全球期貨交易量 80%)
(1) 外匯期貨:
第一種金融期貨 ( 由第一個期貨交易所:芝加哥期貨交易所推出 )。
(2) 利率期貨。
(3) 股價指數期貨:最受重視。
三、期貨商品之性質
1. 為線性關係報酬率金融商品。
2. 保證金交易與每日結算。
當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時,期貨商要求繳交之保證金稱為原始保證金,之後維持交易投資人必須維持保證金於一定之水準稱為維持保證金,當保證金低於維持保證金時,期貨經紀商會發出追繳通知並要求投資人,補繳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之水準,若投資人不按時補繳保證金就會被強制平倉,同時保證金若高於原始保證金,投資人可以要求提領超出原始保證金之部份。
3. 高槓桿、高風險與每日價格變動限制。
四、期貨商品之功能如下
1. 規避標的商品價格波動的風險
由於期貨與現貨價格具有同方向變動的特性,若建立相反於現貨價位的期貨部位,此時不論價格如何變動,期貨與現貨的損益可以互相抵消,即可規避標的商品價格波動的風險。
2. 提早發現標的商品之價格
期貨市場上存有許多非避險的交易者,他們對於市場新資訊的價格反應,或對於預測未來標的商品價格走勢特別敏感,由於期貨交易成本較低,再加上期貨市場對於賣空的限制較現貨寬鬆,此時他們往往會積極參與交易,因此期貨價格反應的速度會快於現貨,而發揮期貨提早發現標的商品價格之功能。
3. 增進標的商品市場的交易順暢性
持有現貨者擔心現貨波動的風險,經透過期貨的避險操作後得以有效控制現貨波動風險,因此無須大量囤積或不敢大量購買商品,因此可以有效增進標的商品市場的交易順暢性。
4. 提升市場的訂價效率
由於期貨與現貨存在正常的價位關係,若脫離這種正常的價位關係,他們之間便存在套利交易的機會,這種套利交易的機會便會吸引交易人的介入,直到期貨與現貨恢復正常的價位關係,故期貨交易有提升市場的訂價效率之功能。
選擇權商品
一、選擇權商品性質
1. 非線性報酬率商品
項目 | 最大獲利 | 最大損失 | 損益兩平點 | |
買權 | 買入 | 無上限 | 權利金 | 履約價格+權利金 |
賣出 | 權利金 | 無上限 | ||
賣權 | 買入 | 履約價格-權利金 | 權利金 | 履約價格-權利金 |
賣出 | 權利金 | 履約價格-權利金 |
2. 賣方繳交保證金,因為賣方須承受屨約的義務;買方支付權利金,所以買方具有履約權利。
3. 影響選擇權價格的因素(+呈正向關係,-呈反向關係)
影響因素 | 影響項目 | 買權 | 賣權 |
標的商品價格 | 履約價值 | + | - |
履約價格 | 履約價值 | - | + |
標的商品價格波動 | 時間價值 | + | + |
選擇權至到期前所剩餘的時間 | 時間價值 | + | + |
無風險利率 | 履約價格折現率 | + | - |
股利率 | 標的商品價格折現率 | - | + |
二、選擇權與期貨之比較
項 目 | 選擇權 | 期貨 |
報酬率形態 | 非線性報酬率 | 線性報酬率 |
權利義務關係與保證金 | 賣方繳交保證金,因為賣方須承受屨約的義務;買方支付權利金,所以買方具有履約權利。 | 買賣雙方均有履行契約之義務與要求履行契約之權利。故雙方都必須繳交保證金。 |
履約價格 | 契約之一部份 | 由成交價決定 |
權利金 | 由成交價決定 | 無 |
三、選擇權商品之專有名詞
1. 選擇權之分類
(1) 美式選擇權:買方於發行後一段時間內均可要求履約,台灣證交所上市的認購權證多為美式選擇權。
(2) 歐式選擇權:買方只能於發行後之單一時點要求履約,如臺指選擇權履約方式。
2. 標的物價格與選擇權履約價格之關係
價 內 | 價 外 | 價 平 |
買權 標的物價格>履約價格 |
買權 標的物價格<履約價格 |
買權 標的物價格=履約價格 |
賣權 標的物價格<履約價格 |
賣權 標的物價格>履約價格 |
賣權 標的物價格=履約價格 |
履約價值 履約價值> 0 |
履約價值 履約價值= 0 |
履約價值 履約價值= 0 |
3. 選擇權之價值
(1) 選擇權價格(權利金)=時間價值+履約價值
(2) 就買權而言當履約價格<現貨價格(價內),履約價值=現貨價格-履約價格,當履約價格 ≧ 現貨價格(價外或價平時),履約價值= 0
(3) 就賣權而言當履約價格>現貨價格(價內),履約價值=履約價格-現貨價格,當履約價格 ≦ 現貨價格(價外或價平時),履約價值= 0
(4) 不論是買權或賣權,時間價值會隨著越接近到期日而變少,在到期日時則為 0,但時間價值不會小於 0。
(5) 不論是買權或賣權,時間價值 ≧ 0,履約價值 ≧ 0
四、選擇權價差策略
策 略 | 買 進 | 賣 出 | 目 的 |
買權多頭價差 | 低履約價買權 | 高履約價買權 | 賺取最終權利金之價差 |
買權空頭價差 | 高履約價買權 | 低履約價買權 | 賺取買賣當時權利金之價差 |
賣權多頭價差 | 低履約價賣權 | 高履約價賣權 | 賺取買賣當時權利金價差 |
賣權空頭價差 | 高履約價賣權 | 低履約價賣權 | 賺取最終權利金之價差 |
五、選擇權的混合策略
1. 買進跨式:買進履約價相同的買權與賣權。
2. 賣出跨式:賣出履約價相同的買權與賣權。
3. 買進勒式:買進履約價不相同的價外買權與賣權。
4. 賣出勒式:賣出履約價不相同的價外買權與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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