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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規劃 (二)
作者:齊名揚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稅務規劃 (二)
四、贈與稅之稅務規劃
贈與稅之課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贈與人如果要將自己的財產贈送給他人時,就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 產 | ● 不動產:土地、房屋 |
● 動產:現金、黃金、股票、股單、存款、公債、信託權益、獨資合夥之出資 | |
● 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礦業權、漁業權、著作權 |
1. 贈與行為的課稅標的及對象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 |
就其在境內或境外的財產 贈與他人,應申報贈與稅 |
★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 |
就其在境內的財產贈與他人, 應申報贈與稅 |
★ 非中華民國的國民 |
就其在境內的財產贈與 他人,應申報贈與稅 |
2.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
原則上為「贈與人」。但若贈與人行蹤不明;或經過期限尚未繳納,在國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3. 贈與稅之計算
(1) 贈與財產的價值計算。
(2) 視為贈與。
(3) 免稅額:每人每年為 220 萬元。
(4) 扣除額: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例如:父親贈與不動產給子女,但此不動產尚有未清償之房貸餘額,日後由子女承擔,因此,在核課贈與稅時,該債務應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5) 贈與稅稅率:
適用稅率 適用稅率
單一稅率 10% 累進稅率 10%、15、20%
財產贈與日 ──┬───────────┬───────┬────────────────>
民國 98 年 民國 106 年 民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5 月 11 日 5 月 12 日 ( 含 ) 以後
贈與稅之稅率表及計算公式 | ||
贈與淨額 ( 元 ) | 稅率 | 稅額計算 |
25,000,000 以下 | 10% | 贈與淨額 × 10% - 0 |
25,000,001 ~ 50,000,000 | 15% | 贈與淨額 × 15%–1,250,000 |
50,000,001 以上 | 20% | 贈與淨額 × 20%–3,750,000 |
(6) 應納贈與稅額:
● 贈與總額 = 贈與人每年贈與之財產,扣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
● 贈與淨額 = 贈與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 贈與稅額 = 贈與淨額 × 稅率-累進差額
4. 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規定,下列各項不計入贈與總額 |
①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或捐贈公有事業機構、公營事業之財產;或捐贈依法 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之財產。 ②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③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 ④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⑤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 ⑥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
5. 視同贈與的情形:
「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送給他人,而他人也 同意接受。但是若財產的移轉有下列情形時,雖然沒有贈與之名, 但卻有贈與之實,依照稅法規定仍以贈與論,必須課徵贈與稅。 |
①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例如:債權人張三債務求償期間,同意債務人李 四不用償還欠款。 ② 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例如:張三持有公告現值 100 萬元土地,交 換李四公告現值 60 萬元土地,並言明無須任何補貼,便視同張三贈與李四40萬元的財產。 ③ 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為其資金,但所購財產為不動產時,為其不動產。 例如:張三以自己的資金 300 萬元,替弟弟購買上市公司股票,這 300 萬元就是張三對弟弟的贈與。 ④ 因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時,其出資與代價的差額部分。 ⑤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 例如:公司辦理增資,父親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購股票,並支付價款,就是父親對子女的贈與。 ⑥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以贈與論。例如:李四向姐姐購買不動產,如果無法提出支付價款的證明,便視 同姐姐贈與不動產。 |
6. 申報期間:贈與人在 1 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7. 合法節省贈與稅:
① 以時間換取額度,善用贈與人之免稅額,每人每年 220 萬元。 ② 善用夫妻間贈與免稅之規定。 ③ 利用不動產的公告現值低於公平市價的特性。 ④ 掌握資產移轉時點,將資產價值成長高者列為優先,讓資產增值部分歸屬於下一代。 ⑤ 清楚交代資金流程,重點在於資金來源及資金流向。 |
五、遺產稅之課稅對象及其標的
課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我國之遺產及贈與稅之課稅主義是採「屬人兼屬地主義」,原則上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就其境內與境外所有遺產,一併課徵遺產稅。
1. 遺產稅之課稅對象及其標的
(1)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 ( 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 6 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2)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
2.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有遺囑執行人者 ⇒ 為遺囑執行人
無遺囑執行人者 ⇒ 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 ⇒ 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3. 遺產稅之計算
(1)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2) 免稅額:一般民眾為 1200 萬,軍警公教人員若因公殉職為 2400 萬。
(3) 扣除額。
(4) 視為遺產之贈與: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均納入遺產計算。
(5) 遺產稅稅率:
適用稅率 適用稅率
單一稅率 10% 累進稅率 10%、15、20%
被繼承人 ──┬───────────┬───────┬────────────────>
死亡日 民國 98 年 民國 106 年 民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5 月 11 日 5 月 12 日 ( 含 ) 以後
(6) 稅額計算公式:
遺產稅之稅率表及計算公式 | ||
遺產淨額 | 稅率 | 稅額計算公式 |
50,000,000 以下 | 10% | 遺產淨額 × 0.1 - 0 |
50,000,001 ~ 100,000,000 | 15% | 遺產淨額 × 0.15 - 2,500,000 |
100,000,001 以上 | 20% | 遺產淨額 × 0.20 - 7,500,000 |
(7) 應納遺產稅額
● 遺產總額 = 被繼承人死亡時,全部遺產加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扣除不計入遺產總
額之財產後的金額
● 遺產淨額 = 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 遺產稅額 = 遺產淨額 × 適用稅率-累進差額
4. 應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 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規定徵稅:
(1) 被繼承人之配偶。
(2)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3) 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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