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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規劃 (三)
作者:齊名揚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稅務規劃 (三)
5. 遺產繼承人 依照民法第 1138 條、第 1140 條的規定,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被繼承人死亡
│
當然 繼承人
配偶
┌──────────────────┬───────┴─────┬────────────┐
第一順位 繼承人 第二順位 繼承人 第三順位 繼承人 第四順位 繼承人
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 如子女、養子女及孫子女等 )
(1) 上面所說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若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2) 配偶是與上面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沒有各順序繼承人時,配偶才能單獨繼承。
6.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各項不計入遺產總額 |
①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之財產捐贈。捐贈對象包含: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事 業機構、公營事業、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 ②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 ③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④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89萬元以下部分。 ⑤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 50 萬元以下部分。 ⑥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 助金。 ⑦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⑧ 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⑨ 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⑩ 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
7. 遺產稅之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
①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493 萬元。 ②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50 萬元。 其有未滿 20 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 50 萬元。 ③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123 萬元。 ④ 繼承人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得再加扣 618 萬元。 ⑤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50 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 20 歲 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 50 萬元。 ⑥ 遺產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 數。 ⑦ 被繼承人死亡前 6 至 9 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 80%、60%、40%、20%。 ⑧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⑨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⑩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 123 萬元計算。 ⑪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⑫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106 年度遺產稅適用免稅額與扣除額一覽表
項目 | 106 年 (2017) 適用 | |
免稅額 | 1,200 萬 | |
扣除額 | 配偶扣除額 | 493 萬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 50 萬 | |
父母扣除額 | 123 萬 | |
身心障礙扣除額 | 618 萬 | |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 50 萬 | |
喪葬費扣除額 | 123 萬 | |
不計入遺產總額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 89 萬 |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 50 萬 | |
稅率 | 10 % |
8. 遺贈、應繼分、特留分
遺贈 | ● 遺囑人以遺囑方式,將遺產無償給予受遺贈人的行為 ● 遺囑人為遺贈時,並不需要受遺贈人的同意 ● 遺贈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
應繼分 | ● 各繼承人之親疏遠近,依民法所能取得的繼承權益 ● 民法第 1144 條:「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利…」 |
特留分 | ● 繼承開始時,依民法應保留給各繼承人之遺產的一定數額 ● 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遺產時,應該要為法定繼承人特別保留遺產中的一部分,作為其繼承之財產 |
當然 繼承人 |
第一順位 繼承人 |
第二順位 繼承人 | 第三順位 繼承人 | 第四順位 繼承人 | |
繼 |
配偶 | 直系血親 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應 繼 分 |
配偶與各順 |
直系血親卑 親屬與配偶 均分 |
父母 就遺產的 1/2 平均繼承 配偶 固定為遺產的 1/2 |
兄弟姐妹 就遺產的 1/2 平均繼承 配偶 固定為遺產的 1/2 |
祖父母 就遺產的 1/3 平均繼承 配偶 固定為遺產的 2/3 |
特 留 分 |
應繼分的 ½ |
應繼分的 ½ |
應繼分的 ½ |
應繼分的 ⅓ |
應繼分的 ⅓ |
9. 遺囑
遺囑是自遺囑人死亡時,開始發生效力。
(1) 依民法規定,
完全行為能力人 |
滿 20 歲為成年人 ⇒ 得為遺囑 |
無行為能力人 |
1. 未滿 7 歲之未成年人 ⇒ 不得為遺囑 2. 受監護宣告之人 |
限制行為能力人 |
滿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 ⇒ ● 得為遺囑 ( 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 ● 但未滿 16 歲者,不得為遺囑 |
(2) 依民法第 1189 條規定,目前法律所承認的遺囑方式有 5 種: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
遺囑方式 | 應具備條件 |
自書遺囑 |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並親自簽名,記名年、月、日。 |
公證遺囑 | ● 遺囑人指定 2 人以上之見證人。 ● 遺囑人於見證人在場之下,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 可後,記明年、月、日。 ● 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
密封遺囑 | ● 遺囑人親自書寫或委請他人繕寫遺囑後,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並將遺囑密封,再於封縫處簽 名。 ● 遺囑人指定 2 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遺囑、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 ● 由公證人於遺囑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後,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 簽名。 |
代筆遺囑 | ● 遺囑人指定 3 人以上之見證人。 ●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 及代筆人之姓名。 ● 遺囑人及見證人全體同行於遺囑上簽名。 |
口授遺囑 | ● 必須是遺囑人已「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始得依下列方式之一 為口授遺囑。 ● 由遺囑人指定 2 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 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 由遺囑人指定 2 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 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 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
六、不動產之課稅
贈與 | 繼承 | 持有 |
贈與土地 課徵贈與稅、土地增值稅 |
繼承土地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持有土地 課徵地價稅 |
贈與房屋 課徵贈與稅、契稅 |
繼承房屋 不課徵契稅 |
持有房屋 課徵房屋稅 |
1.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所發生的租稅。
(1) 土地增值稅稅額的計算,稅率分為「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二種稅率。
(2) 自用住宅用地分成「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稅率均為 10%。
(3) 一般用地稅率的計算方式,是以買進到賣出,土地公告現值的漲價總數額,依漲價倍數採用累進稅率課徵。一般用地之稅率為:20%、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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