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

作者:陳奇澤&程湘

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

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行近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J.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K.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L.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M.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2)第102條第1項第2款之車道數

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3)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

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行近行人穿越道(道交規則第103條):

(1)汽車行近

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2)汽車行經

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3)汽車行經

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鐵路平交道(道交規則第104條):

(1)汽車行駛中

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應依下列規定:

A.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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