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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之職權 - 憲法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憲法
行政權
憲法第 53 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一、覆議權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
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
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
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
議。(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
(一) 移請覆議對象:
立法院議決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二) 移請覆議時效:
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之內。
(三) 移請覆議程序:
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四) 移請覆議效果:
1. 限期完成覆議:立法院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
(1) 會期中:
送達十五日內。
(2) 休會期間:
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2. 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但無須辭職。
二、提案權
(一)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
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
(二) 向立法院提出預算:
1. 提出:
中央政府總預算,包括立法院本身之預算,僅能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其他各院無權提出預算
案,僅能向行政院提出概算,由行政院統一編列為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再向立法院提出。
2. 司法預算特別保障: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
法院審議。(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
3. 預算案之限制: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憲法第 59 條)
4. 預算案之停止:
釋字第 520 號 | 政院停建核四廠應向立院報告? |
解釋文 ➲ |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 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主管機關依 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諸如維 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 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 或變動執行。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 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 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本 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法定預算項目,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 響,並考量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自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仍須 儘速補行上開程序。其由行政院提議為上述報告者,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 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倘立法 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 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併此指明。 |
三、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
會首長質詢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
得列席陳述意見(憲法第 71 條)。
四、提出決算
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決算於監察院。(憲法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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