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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99.02.03)(三)
作者:CHENGXIANG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執行法(99.02.03)(三)
行為給付義務之執行
一、定義
(一)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行政執行法 27
(二)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行政執行法 32
二、間接強制 行政執行法 28Ⅰ
(一) 代履行 行政執行法 29
1.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2.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二) 怠金 行政執行法 30
1.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2.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3. 連續處以怠金:行政執行法 31
(1) 經依第三十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2)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直接強制 行政執行法 28Ⅱ
(一)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 收繳、註銷證照。
(四)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四、準用相關規定
(一) 關於物之交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依本章之規定。行政執行法 33
(二)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依第二章之規定執行之。行政執行法 34
(三) 強制執行法第三章、第四章之規定於本章準用之。行政執行法 35
即時強制
一、意義
(一) 即時強制是廣義的行政執行範疇,嚴格來說,即時強制之相對人不一定有公法上義務不履行在先。即時強制針對的是某些緊急的危急情況,行政機關必須採取迅速而有效的防止危險發生或擴大之手段。
(二)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行政執行法 36Ⅰ
二、要件
(一) 須有法定職權存在。
(二) 須有緊急情況存在。
(三) 須有處置之必要。
三、類型 行政執行法 36Ⅱ
即時強制方法有以下四種:
(一) 對於人之管束 行政執行法 37
對於人之管束,是對人權侵害最嚴重的即時強制措施,因此對於行政機關得以發動的情形,應加以限縮,俾使人身自由得以受到保障,及行政機關不致藉此濫權。
1.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1) 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2)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3)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4)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2.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二)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行政執行法 38
1.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2.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3.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三)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1. 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衛生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其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行政執行法 39
2.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行政執行法 40
(四)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 重 點 觀 念
行政執行法之即時強制規定,與警察職權行使法之即時強制規定, 兩者之間的關係為何? |
• 學說爭議 1. 甲說: 此乃重複立法而無必要,應優先適用行政執行法,無規定時,始有警 察職權行使法之適用。 2. 乙說: 應以主體與實際權限做區分。警察人員行使警察職權時應優先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賦予警察機關即時強制之目的在於防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是避免急迫危難之發生。 |
• 應認為競合關係 1. 依行政執行法第 1 條規定: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由此可知,行政執行法為一般性規定,無規定者方有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之餘地。 2. 惟警察職權行使法與行政執行法關於即時強制重複規定之情形,不論適用何者,其適用結果並無差異,尚不致發生適用上之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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