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警察特考機構介紹
一般警察特考|2024/11/20
-
性別相關法律-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6
-
性別相關法律-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5
-
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法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4
-
勞工保險條例-民法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4
罷免、創制與複決- 憲法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憲法
罷免
意義與要件
一、意義
罷免,是指人民追究公職人員之政治責任時,不限於公職人員有違法失職之事由,即可依罷免程序進
行究責。
二、要件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
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
之規定。(憲法第 133 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5 條)
罷免訴訟
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7 條)
創制與複決
創制
一、意義
公民得以法定人數之提議,提出法案,經投票通過而制定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
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公民投票法。(公民投票法第 1 條)
二、行使方式
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一般人民對於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
之(憲法第 123、136 條)。立法原則與重大政策之創制,除憲法規定外,適用全國性公民投票。地
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與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適用地方性公民投票。惟預算、租稅、
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公民投票法第 2 條)
釋字第 645 號 | 公投法中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違憲?〔合憲〕 |
解釋文 ➲ (節錄) |
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 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 票。」旨在使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 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 複決權之意旨;此一規定於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 原則下,與憲法尚無牴觸。 |
複決
一、意義
經由公民提議或法定機關之請求,將法案交由公民投票,以決定其存廢。
二、行使方式
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一般人民對於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
之(憲法第 123、136 條)。法律與重大政策之複決,除憲法規定外,適用全國性公民投票。地方自
治條例與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複決,適用地方性公民投票。惟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
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公民投票法第 2 條)
公民投票程序
一、投票原則
公民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公民投票法第 4 條)
二、投票權人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公民投票法第 7 條)
三、投票案之提出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名冊
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
不超過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公民投票法第 9 條)
四、投票結果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
即為通過。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公民投票法第 29 條)
五、公民投票爭訟管轄法院
第一審全國性公民投票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第一審地方性公民投票訴
訟,由公民投票行為地之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
者,各該高等行政法院均有管轄權。不服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抗告之公民投票訴訟事
件,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公民投票法第 47 條)
六、不得提出再審
公民投票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公民投票法第 52 條)
考試資訊》
大學生畢業即就業專區》
線上諮詢》各種考試疑問歡迎詢問
優惠資訊》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