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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 (一) - 憲法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憲法
立法權
一、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憲法第 62 條)
二、法案審議
提案 ➡ 審查 ➡ 議決 ➡ 公布
(一) 提案:
法律案,須立法委員十五人以上連署。行政院(憲法第 58 條)、司法院(釋字第 175 號)、考
試院(憲法第 87 條)與監察院(釋字第 3 號)具有向立法院提案之權。
(二) 審查:
法律案及預算案,須經過三讀會程序。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憲法第 71 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
備詢(憲法第 67 條)。
(三) 議決。
(四) 公布: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得依據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第 2 項(行政院長移請立法院覆議)之規定辦理(憲法第 72 條)。
其他職權
一、財政權
(一) 司法概算: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
院審議。(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
(二) 預算案: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憲法第 59 條)。立法院對於
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憲法第 70 條)。
釋字第 391 號 | 立委審議預算得否移動或增減預算項目? |
解釋文 ➲ (節錄) |
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 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 |
(三) 決算案: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憲法第 60 條)。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
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憲法第 105 條)。
(四) 立委之報酬或待遇:
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
次屆起實施。(憲法增修條文第 8 條)
二、同意權
立法院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項)、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
委員(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2 項)、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2
項)、審計長(憲法第 104 條)具有人事提名同意權。
三、質詢權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後段)
四、議決法案及國家重要事項權
(一) 議決法案: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
權。(憲法第 63 條)
(二) 議決或追認總統發布之戒嚴令或緊急命令:
1.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憲法第 39 條)
2.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
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
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
3.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
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
急命令立即失效。(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6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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