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議 - 憲法

作者:洪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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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議 - 憲法

憲法

 

立法院會議

常會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會期,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會期,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
時得延長之。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
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憲法第 68 條、立法院職權行
使法第 4條第 1 項)

 

臨時會

立法院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基於總統咨請

   (一) 追認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
         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
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
         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

   (二) 通過或追認總統宣布之戒嚴令: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憲法第 39 條)

   (三) 人事同意權。

二、基於立法委員請求

     立法院遇有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請求之情事時,得開臨時會。(憲法第 69 條第 2 款)

 

議決

一、普通決議

     適用於一般提案與審查程序。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立委超過二分之一贊成,即通
     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 條、第 6 條)

二、特別決議

     關於表決採特別決議之項目、提案與議決程序有所不同,整理如下表:

  項目     提案     議決  
國家
層次
修憲 全體立委 1/4 提議,3/4 出席,出席委員
3/4 決議通過
公告 6 個月後,交由公民複決,有效同
意票逾選舉人總額之 1/2
領土變更 全體立委 1/4 提議,3/4 出席,出席委員
3/4 決議通過
公告 6 個月後,交由公民複決,有效同
意票逾選舉人總額之 1/2
元首
層次
彈劾案 全體立法委員 1/2 連署,2/3 通過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罷免案 全體立法委員 1/4 連署,2/3 通過 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 1/2 之投票,有效
票逾 1/2 同意
行政
層次
覆議案 行政院長經總統核可移送 全體立法委員 1/2 以上通過
不信任案 全體立法委員 1/3 以上連署 全體立法委員 1/2 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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