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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與證券業務 (三)
作者:洪健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票券與證券業務 (三)
二、證券自營業務
(一) 定義
證券自營商為自己計算,並以自己資金在證券市場上買賣有價證券,並自負盈虧。
(二) 調節市場供需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或出售承銷所取得之有價證券,應視市場情況有效調節市場之供求關係,並注意勿損及公證價格之形成及其營運之健全性。
(三) 對本國及外國公司之持股限制 (證券商管理規則§19)
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依有關法令規定外,其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持有任一本國公司股份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 10%,其持有任一本國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成本總額,並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 20%。持有任一外國公司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 5%;持有任一外國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 20%,但涉及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 10%。
(四) 證券商禁止賣空有價證券 (證券商管理規則§32)
證券商在集中交易市場自行買賣有價證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報賣出其未持有之有價證券。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其以自有資金與信託資金在同一日內作同一有價證券之相反自行買賣者,應依銀行法第 108 條規定辦理,並報經金管會備查。
(五) 自營商禁止賣空有價證券證券自營商,除公債及國際債券買賣、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報賣出其未持有之有價證券。
三、證券承銷業務
(一) 定義 (證券交易法§71、§72)
定義 | 依約定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 | |
方式 | 包銷 |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自行認購之。 |
代銷 | 證券承銷商代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代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剩餘數額之有價證券,得退還發行人。 |
(二) 剩餘有價證券之處置
1. 包銷如未能銷售完畢,剩餘的有價證券將由承銷商認購。
2. 代銷在約定的承銷期間結束後,將銷售剩餘的有價證券退還給發行人。
(三) 承銷之配售方式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5)
證券承銷商除先行保留自行認購部分外,辦理有價證券之承銷 (對外公開銷售),其配售以下列方式為之:
競價拍賣 | 指有價證券的發行,係由投資人參與投標競價,依投標價格高低順序,價格高者優先得標的一種承銷方式。 |
詢價圈購 | 指承銷商藉由投資人認購,探求市場需求,以訂定承銷價格及投資人認購數量之配售方式。 |
公開申購配售 | 即一般所稱的公開抽籤方式,較具公平性及股權分散。投資人將申購資料向承銷商申購,申購數量若超過銷售數量者,應以公開方式於指定處所辦理電腦抽籤。 |
洽商銷售 | 由承銷商洽商特定人的配售方式。 |
(四) 報酬與手續費 (證券商管理規則§26I)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該公司發行有價證券之主辦承銷商:
1. 任何一方與其母公司、母公司之全部子公司,合計持有對方股份總額 10%以上者。
2. 任何一方與其子公司派任於對方之董事,超過對方董事總席次半數者。
3. 任何一方董事長或總經理與對方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二等親以內親屬關係者。
4. 任何一方股份總額20%以上之股份為相同之股東持有者。
5. 任何一方董事或監察人與對方之董事或監察人半數以上相同者。其計算方式係包括該等人員之配偶、子女及具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在內。
6. 任何一方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他方已發行股份總額50%以上者。但證券承銷商為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時,如其本身、母公司及其母公司之全部子公司總計持有發行公司股份未逾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 10%,且擔任發行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席次分別未逾三分之一,不在此限。
7. 雙方依相關法令規定,應申請結合者或申報後未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禁止結合者。
8. 其他法令規定或事實證明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四、操縱、詐欺行為之禁止 (證券交易法§20I、§155I)
(一) 不得虛偽詐欺
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二)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1. 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2.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始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3.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4. 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5. 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6. 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五、內線交易之禁止 (證券交易法§157-1)
(一)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1. 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權之自然人。
2. 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 10%之股東。
3.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4. 喪失前述 1.~3.所列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5. 從前述 1.~4.所列之人獲悉消息者。
(二) 上述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係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
六、類似洗錢樣態之申報
證券商對下述交易情況應予特別注意,除再行確認客戶身分、瞭解買賣動機,並留存交易紀錄與憑證外,如疑其有洗錢之虞者,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 違約交割。
■ 不當鉅額交易。
■ 異常大額買進賣出。
■ 非本人原留存紀錄之帳戶
■ 數個交易帳戶。
■ 以集體開立帳戶頻繁交易。
■ 非本人帳戶資金移轉異常。
試題練習
1.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每種證券之融資總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其淨值之多少比率?
(A) 5%
(B) 10%
(C) 15%
(D) 20%
Ans:B
2. 證券經紀商發現下列何者,不得拒絕接受其受託開戶?
(A) 未成年人
(B) 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C) 證券交易所職員
(D) 法人委託開戶已提授權開戶證明者
An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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