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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融及其他業務 (二)
作者:洪健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消費金融及其他業務 (二)
帳戶管理
消金案件經有權人員核准後,銀行應儘速通知客戶辦理簽約、對保手續撥款或發卡,之後並加以追蹤與管理,在內部稽核上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項契約上之金額、日期、簽名、印鑑及其他文字之填寫應審慎驗對,嚴格遵照核定條件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如為擔保放款時,其擔保物之抵押或質押等手續應辦理完妥。
三、放款不得以現金支付,必須轉帳存入借戶設於本行之存款帳戶內或依委託轉入指定帳戶。
四、如須由本行撥款代償時,應事先照會原貸行,並設法了解借戶於該行履約情形 (ex.徵提繳息明細、有無其他保證債務及結欠本金餘額等)。
五、應向借款人、保證人及其他債務人分別徵取有關契約文件,有關授信往來之借(票)據及文件之簽章應與約定書留存簽章相符。
六、汽車貸款動產抵押設定文件,應於取得牌照登記書後儘速取得。
七、約定書立約定書人簽章處,應請借款人(包括其他債務人)親自簽名蓋章。申請人授權銀行自動扣繳款項者,申請書授權欄內申請人之簽章,應經驗印確定與其存款帳戶印鑑相符。
八、借款人如未具有行為能力者(未滿二十歲),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九、信用卡正卡申請人年齡須滿二十歲,附卡申請人年齡須滿十五歲。
十、應以書面告知使用信用卡應注意事項。
十一、發行學生卡而申請人無法提出獨立經濟來源證明,發卡機構應將其發卡情事函知其法定代理人,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 發卡機構受理二十歲以上之學生申請信用卡案件,應確認其具有獨立穩定之經濟來源且有充分之還款能力,始得發卡。未具充分還款能力者,僅能申請家長之附卡。
(二) 為避免學生持卡人消費過度擴張,學生持卡人持有正卡,以三家發卡機構為限,且每家發卡機構所核給之歸戶額度不得逾新台幣二萬元。
十二、如有保證人者,金融機構提高信用額度或延長授信期間等授信條件變更,應事先通知保證人並獲其書面同意。
十三、接受借戶申請調高信用額度或延長授信期間等授信條件變更時,應由本人為之,或設立一定之個人身分辨識程序。
十四、對於非本行往來或不熟悉之客戶,應至申貸人辦公地點或住家對保,並確實將對保地點及時間登載於契約書上之對保欄。
十五、信用(現金)卡之空白卡、已製卡、銷毀卡、剪卡、自領卡、郵退卡及補發卡,應嚴謹控管其數量之完整性及作業之正確性。
十六、金庫及製卡室之控管應符合牽制原則,如庫房之密碼鎖及鑰匙分組掌管,啟閉時應由掌管密碼鎖、鑰匙保管人員會同辦理。
十七、信用(現金)卡卡片製作、封裝、寄發及庫存作業,應符合牽制原則並留存稽核軌跡。
十八、信用(現金)卡製卡委外作業,應依主管機關委外之規定辦理。
十九、應設立代補事項登記簿詳載尚未齊備之授信應徵提文件並呈給有權人員核准。撥貸後應嚴予追蹤並儘速於貸放後定期補正完妥。
二十、債權憑證由指定之主管人員負責保管。
二十一、應依契約書所約定之違約金條款收取違約金。
二十二、提供信用卡預借現金之服務,應設立適當之內控機制加以控管。
二十三、作業設立適當之控管流程,以避免盜用客戶申貸款、盜用客戶繳交之各項手續費、超收各項手續費之情事發展。
二十四、信用卡爭議款項於受理後,限期回覆持卡人處理狀況或進度,調查期間應該停止計算利息。
二十五、持卡人應繳納信用卡消費帳款,委由便利商店代收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且受委託機構每筆帳單代收金額上限為新台幣二萬元。
(二) 持卡人消費帳款之繳交資料,不得完整列示客戶身分證字號及信用卡卡號及信用卡卡號等個人資料。
二十六、持卡人繳交款項,經輸入電腦銷帳後,應經非登錄人員覆核其銷帳內容,並正確與及時處理客戶繳款之銷帳作業。
二十七、利率登錄應經覆核,並注意於優惠期間後調回原利率。
二十八、帳戶管理或帳務人員,應利用各項預警管理報表,隨時瞭解借戶之往來狀況,以確保本行債權。
風險控管 & 績效評估
一、常見之消費金融詐欺模式
(一) 偽冒申請
偽造、冒用他人身分證申請。
(二) 人頭貸款
利用未具法律知識之人向銀行申貸,撥款後供其使用。
(三) 盜領貸款
申請人以外之第三人,如代書、仲介、不肖行員向申請人謊稱貸款未核准,而盜領其申請核撥之貸款。
(四) 取得未達卡
第三人有意或無意取得發卡行寄交申請人之新卡。
(五) 遺失卡或被竊卡
拾得人或竊取者假冒持卡人之姓名簽卡消費。
(六) 偽造卡
偽造與真卡持有人相同之信用卡。
(七) 假消費真刷卡
持卡人持信用卡前往從事融資業務特約商店(地下錢莊)借錢,特約商店再經由刷卡之交易程序與金額填寫,以便向發卡銀行請款,但實際上特約商店並未出售任何商品給持卡人,純粹將錢借予持卡人。
(八) 信用卡假掛失
持卡人與地下錢莊或不肖特約商店業者勾結,利用簽帳單進行買賣,於取得現金後立刻向發卡行掛失,將向地下錢莊冒用之損失轉由發卡銀行承擔。此一假掛失,係因發卡銀行願意負擔 24 小時內掛失之損失,故使不法持卡人有機可乘。
(九) 多刷帳單
特約商店之不肖從業人員,利用持卡人於付帳時之疏忽,將持卡人信用卡多刷於空白簽帳單上,事後再自行偽簽金額及持卡人姓名,用以請款之詐欺案件。
(十) 未印錄卡號
不法人士冒用持卡人之卡號及基本資料透過網路交易或郵購交易騙得勞務或貨物,而真正的持卡人於收到帳單時,才知已遭冒用。
二、信用卡、現金卡授權控管
持卡人於申請時,由發卡銀行依申請人之財務實際狀況核定某一信用額度,但發卡銀行可保留調整上述額度之權利,故對於持卡人可以授權方式來控管持卡人的信用風險:
(一) 授權單位應錄音紀錄所有授權控管情形,並將錄音系統列入每日檢查項目,以提早發現異常狀況並加強人員熟悉該系統操作技巧。
(二) 授權單位已錄製之錄音帶應上鎖,並由專人負責保管。
(三) 控管人員應確實審核風險控管等相關報表,以檢視當日高額消費與大額交易,持卡人如有異常消費應進行控管。
(四) 疑似偽卡消費及發現非本人用卡時應設控。當發現非本人用卡之交易行為及發現偽卡交易時,應依偽卡掛失處理流程,將持卡人卡片更換。
(五) 凡系統偵測出與持卡人過去之消費習慣有出入,或是針對高風險消費模式發出預警之交易,控管人員應立即檢視處理。
(六) 對從事高額異常偽卡消費及從事融資變現異常消費行為之特約商店,應提報予聯合信用卡中心。
(七) 尚未解約之風險特約店交易,應有專人監控持卡人消費情形,如有異常應依異常融資處理流程,控管持卡人卡片。
(八) 風險控管人員接到客戶服務單位或授權單位通報,有非本人查詢餘額、非本人掛失信用卡、非本人用卡、持卡人死亡、持卡人堅持不掛失信用卡或超額預借現金時,應立即設控。
(九) 對於設控之卡片或持卡人,應由授權單位確認後轉予風險控管人員查核,以決定是否予以解控。
(十) 信用卡停用或掛失後,仍有國外消費之請款時,應登錄為國際黑名單。黑名單登錄清冊應存檔,並依據其登錄期限定期追蹤。
(十一) 信用卡持卡人信用資料及特約商電信用卡交易異常資料,依規定時間準時申報聯合徵信中心。
(十二) 風險控管人員應確實逐筆核對持卡人限額限次資料更正紀錄、調整內容及其授權,以防止額度調整錯誤或人員超越權限。
(十三) 發現偽冒信用卡案件,應積極主動通知檢警調單位。
三、績效評估
■ 應收帳款、應付帳款應設簿登帳,並確實逐筆銷帳。
■ 已轉銷呆帳之個案,掛帳應轉銷,其相關應收延展利息不得列為資產。
■ 已結案之客戶爭議款項,應於電腦系統登錄結案並還款給客戶。
■ 應收帳款掛帳應經適當層級批准。
■ 久懸未銷帳應做適當處理。
試題練習
1. 有關信用卡帳戶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爭議款項於調查期間仍應計息
(B) 發卡機構不得委由便利商店業代收信用卡帳款
(C) 債權憑證應由指定之主管人員負責保管
(D) 信用卡、現金卡不得委外作業
Ans:C
2. 有關信用卡之風險控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授權單位已錄製之錄音帶應由專人保管
(B) 發現偽冒信用卡案件,應積極主動通知檢警調單位
(C) 非銀行委任之代辦公司推介之案件應予拒絕
(D) 對從事融資變現異常消費之特約商店應加收利息
An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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