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之無效

作者:洪正

法律行為之無效

法律行為之無效

1.意義

法律行為因欠缺有效要件(法定生效要件),而於法律上自始、絕對、確定不生效力,無待當事人主張或法院宣告。

2.效果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民法第111條)。

3.無效行為之轉換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民法第112條)。


4.無效行為當事人之責任

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民法第113條)。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