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二罰原則

作者:洪正

一事不二罰原則

一事不二罰原則

指國家不得對人民同一違反規定之行為或事件作多次、重複之處罰。所謂多次、重複應依不同處罰之個別目的判斷之。
(1)依司法院釋字第503號解釋文意旨,二者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
(2)此原則不只限於行政罰之部分,舉凡國家對人民之裁罰權皆應受此原則之限制,否則國家將擁有無邊無際之裁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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