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宣告刑、執行刑

作者:洪正

法定刑、宣告刑、執行刑

法定刑、宣告刑、執行刑

1.法定刑

指刑法對於特定犯罪行為規定處罰之刑罰種類與刑罰程度(刑度),係由法律明文規定者,並非裁判者所得任意創設。

2.宣告刑

指法官針對特定犯罪行為,從事刑罰裁量,而在該罪法定刑之範圍內量定宣判之刑。法定刑假如設有二種或二種以上之主刑,可資選科者,則法院只能選擇其一,而為宣告,除有併科之規定外,不得就一罪而宣告兩種主刑。

3.執行刑

針對實質競合之數罪,就各罪分別宣告之刑,依刑法所定之規則(刑法第51條),併合處罰而定之應執行之刑。

通常之情形,刑罰均依「宣告刑」而為執行,故「宣告刑」即為「執行刑」,只有在數罪併罰之情況,始有就「宣告刑」定「執行刑」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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