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警察特考機構介紹
一般警察特考|2024/11/20
-
性別相關法律-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6
-
性別相關法律-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5
-
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法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4
-
勞工保險條例-民法
一般警察特考|2024/08/14
法律概說 (一) - 法學緒論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法學緒論
法律概說(一)
意義
一、概說
法律是一種社會生活規範,以公平正義為基礎,以保障人民權益及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並以國家的
強制力為施行方法。
二、我國現行法
如採廣義定義,係包含憲法、法律及命令。
(一) 憲法:
憲法為國家的根本大法,主要乃規範國家的基本組織、人民的權利義務以及基本國策等三大部分。
(二) 法律:
1.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
2.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
(1)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2)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3)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4)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三) 命令: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
淵源(法源依據)
一、直接法源(成文法法源)
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條約。
二、間接法源(不成文法法源)
習慣、法理、判例、學說、解釋、外國法、國際法一般原則等,非經由國內一定制定程序,無法直接
於國內發生效力,而須經國家承認始能發生法的拘束力。
三、系統
法律之系統大致可分為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大陸法系著重於以成文法為法律依據,英美法系則著重
於以歷年法官判例做為裁判依據。二者內涵有別,主要區別重點如下:
大陸法系 | 英美法系 | |
別名 | 成文法/歐陸法 | 不成文法/海洋法系/習慣法/判例法/普通法系 |
法典形式 | 以成文法為法源,有完整法典。 (形諸於有形文字之法典) |
以不成文法為法源,無完整法典。法律是法官之判 例。 |
訴訟程序 | 程序先行主義:先程序後實體,如須遵循起訴 書之格式。 |
重實體輕程序:對訴訟程序權之保障亦重,但對實 體權利更為重視。 |
法庭組織 | 除地方法院外,多採合議制。 | 採獨任制。 |
裁判態樣 |
法官審判制度: 1.由職業法官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2.審理過程採職權主義(由法官主 |
陪審團制度及巡迴裁判制度: 2.審理過程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
代表國家 | 德國、日本、法國 | 英國、美國 |
我國 |
1.屬大陸法系。 2.民、刑、行政法是承襲德國;商業法規是承襲美國。 3.採司法二元主義。(民刑事、行政訴訟屬不同法院管轄) |
種類
一、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以法規是否具有一定之制定程序及條文、法典形式等為區別標準。
二、原則法與例外法
(一) 區別標準:
1.以法律規定事項是否為一般原則性規定為區別標準。此種分類方式,嚴格說來並非法律之分類,
而是對同一法規範中的條文進行分類。故分為:
(1)原則法(或稱原則規定):
指在一般情況下,個案應適用之法律。
(2)例外法(或稱例外規定):
指在特殊情形下,個案應適用之法律。
2.例如:
依民法第 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但民法第 7 條又規定,胎兒以將來
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由此可知,在民法中原則上只有
「人」才具權利能力,例外規定將胎兒視為「人」,並因而享有權利能力。
(二) 區分實益:
在條文的解釋上,原則法從寬,例外法從嚴。除有特殊情形,否則應優先適用原則法(原則規
定);亦即,僅於特殊情形時,例外法(例外規定)才具有優先效力。於舉證責任上,例外規定之
適用,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規定之適用,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三、普通法與特別法
(一) 區別標準:
法律效力所及之適用範圍。
1.普通法為不區分對象,對於全體國民一體適用的法律。例如:民法、刑法、行政程序法等。
2.特別法則依人、事、時、地區分適用對象,而非適用於全體。
(1)以人區分:例如少年事件處理法、公務員法規等。
(2)以事務區分:例如公司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
(3)以時間區分:例如動員戡亂臨時條款(位階相當於憲法,已廢止)。
(4)以地區分:例如蒙古盟部旗組織法(已廢止)、戒嚴法(僅適用於戰爭或叛亂地區)。
(二) 區分實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1.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
先適用。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
後之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第 17 條)。
2.不同法規間,對同一事件各有規定時,特別法之適用應優先於普通法。惟在特別法未規定的部
分,仍應回歸普通法加以適用。同一法規中,對同一事件同時適用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時,應透
過法條競合解決條文適用的問題。例如刑法第 271 條規定之普通殺人罪和刑法第 273 條規定之
義憤殺人罪之間,應透過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優先適用刑法第 273 條規定
四、強行法與任意法
(一) 區別標準:法律適用程度是否容許當事人自由決定
1.強行法:
指法律規定之內容,不容許依當事人之意思變更,亦即不得自由決定適用或排除適用。
例如:民法第 71 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1) 強制規定:
指法律規定當事人須為某種行為,或須符合某種特定要件之規定,文字上常使用「應」。
例如:民法第 77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
許。
(2)禁止規定:
指法律明定禁止為特定行為,條文文字常透過「不得」來表達。例如:民法第 16 條規定,權
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2.任意法:
法律規定之內容,容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志決定適用範圍及法律效果,亦得加以排除適用等。
例如:民法第 1005 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
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則當事人夫妻亦得選擇不採法定財產制,選擇自行訂立其夫妻財產制。
(二) 區分實益:法律效果不同。
考試資訊》
大學生畢業即就業專區》
線上諮詢》各種考試疑問歡迎詢問
優惠資訊》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