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駛原則

作者:陳奇澤&程湘

汽車行駛原則


(一)會車 (道交規則第100條)

汽車交會時,應依下列規定:

1.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

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應減速慢行。

2.在山路交會時

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通過。
【道路外緣車先行】

3.在峻狹坡路交會時

下坡車應停車讓上坡車先行駛過。但上坡車尚在坡下而下坡車已駛至坡道中途者,上坡車應讓下坡車駛過後,再行上坡。
【上坡車先行】
 

4.雙向車道上之單車道橋樑

設有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應依其指示行駛;未設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如同時有車輛自兩端行近橋口時,應先暫停並視情況,由一方亮停車燈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他方始得行駛通過。

5.會車

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

6.夜間會車

應用近光燈。

7.單車道之橋樑

及隧道不得交會。

(二)超車及讓車 (道交規則第101條)

1.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1)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2)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3)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4)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5)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6)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7)遇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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