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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染防治法之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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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會之養護
作者:洪正、陳雲飛一、巡視與檢查
(一)管理機構對灌溉設施應分區分段派員經常巡視
如有損壞或漏水應即派工修復。小給排水路之平時養護及災害搶修應由受益人分段負責辦理。(第44條)
(二)管理機構對灌溉設施除防汛及災害搶修時
辦理外每年並應舉行總檢查一次擬具歲修計畫,呈報或層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其屬一般性工程應儘量於農暇分配受益農民辦理之。因故未能出工得僱工代理。(第45條)
二、歲修計畫
歲修計畫管理機構,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第46條)
(一)水庫埤池
應注意造林,保林等水土保持工作並定期檢修。
(二)圳路
導水路、幹支分線、給水路、排水路、補助水路、隧道、暗渠、配水、量水等設備,每年至少應疏濬或整理一次並填補缺口保持完整。疏濬取出之泥沙、雜草及淤集物,不得佔壓農田或堆集水路兩側。
(三)堤岸
每年應檢修一次並於外堤坡種植草木。
(四)其他建造物
應定期檢查維護並予必要之更新。
三、設施搶修
(一)灌溉設施
應於每年汛期前儲備料具。並將受益人加以編組分段巡守,嚴密防護觀測水流變化,隨時報告處理,凡暴雨時期,對重要排水及進水閘門,應加強防護及時啟閉,並注意水文及氣象之變化。(第47條)
(二)灌溉設施如有重大災害
必須緊急搶修時,應由管理機構報請當地縣市政府,督導鄉鎮公所及警察機關予以協助,並參照水利法有關規定辦理。(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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