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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汙染防治法之附則
                    
                    農田水利署|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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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當利益之追繳
                    
                    農田水利署|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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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工
                    
                    農田水利署|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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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未於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
                    
                    農田水利署|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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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則之附論
                    
                    農田水利署|2017/07/05 
水利小組長的參選資格(第34條)
作者:洪正、陳雲飛
1.積極資格:
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得登記為水利小組長候選人。
2.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
(1)受停止會員權利處分尚未復權。
(2)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或員工。
(3)公教人員。但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糖廠農場獨立小組之土地管理機關法定代理人或其指定之人員,不在此限。
(4)現役軍人。但屬於後備軍人或國民兵應召,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者,不在此限。
(5)心神喪失、身心障礙或有其他情事不堪任職。
(6)欠繳農田水利會會費或工程費逾六個月未繳清。
選舉禁止行為
農田水利會員工對於水利小組長之選舉不得有助選行為,違者送農田水利會人事評議委員會議處。(第36條)
當選
1.小組長之選舉
採無記名單記法。
2.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
得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如無人登記競選時,由農田水利會遴聘之。
3.小組長當選證書或聘書
由農田水利會發給。(第35條)
解職與遞任
1.小組長就職滿六個月後
經該小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連署,提出不適任案時,農田水利會應於十日內查核其連署及事實後,解除其職務。
2.小組長於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
不得為小組長候選人。(第37條)
3.小組長出缺時
應以原選舉得票次多者遞補,無次多者,由農田水利會遴聘之,至任期屆滿為止。(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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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