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警消人員核計休假日數、勤休制度篇

作者:陸詩彥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新進警消人員核計休假日數、勤休制度篇

新進警消人員核計休假日數

年資

日數

相關規定

實務案例

未滿1年

按在職月數比例
於次年核給

※最低請假單位以「時」計算。
★連續服務至年終之年資計算次年度休假(2月以後到職者按到職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以下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休假年資:

*自111年1月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政府機關(構)」包含公營事業機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人員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全部工時(全時)」,係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週休二日辦法)所定上班時數認定。

*相關特殊案例之處理,請參考銓敘部110年10月25日部法二字第1105396693號函及同年12月15日部法二字第1105404525號函或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見問題/法規司項下查詢。

★以警大87期及警專39期畢業生為例,111年10月2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接受實務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111年12月21日起派代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之在職月數比例核給:112年→7*1/12=1.0天。

★以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錄取人員為例,渠等108年1月16日起至109年1月8日止教育訓練,及109年1月9日起至109年7月8日止接受實務訓練(均得採計為休假年資),訓練期滿成績及格,109年7月9日起派代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之在職月數比例核給:

*110年→7*6/12=3.5天。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

*111年→14天(1年6月+18個月)

*112年→14天(2年6月+18個月)

滿1年

7日

滿2年

7日

滿3年

14日

滿5年

14日

滿6年

21日

滿9年

28日

滿14年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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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警察勤休制度

  1. 適用對象:
    (1) 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隊及其各分隊。
    (2) 消防局所屬大隊、中隊、分隊及小隊。
    (3) 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指揮派遣單位。
    (4) 各級消防機關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2. 服勤原則:
    (1) 兩班制(勤一休一、勤二休二)
    (2) 每月輪休15日以上

  3. 逐步調降工時:
    每2年增給每月24小時以上輪休
    (1)112年 ─ 工時336小時、超勤160小時
    (2)114年 ─ 工時312小時、超勤136小時
    (3)116年 ─ 工時288小時、超勤112小時
    (4)118年 ─ 工時264小時、超勤80小時
    (5)120年 ─ 工時236小時、超勤60小時
    ※工時包含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超勤)時數。

  4. 服勤日休息時數下限:2小時

  5. 更換班次連續休息時間下限: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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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警察超勤加班費作業程序

  1. 支給對象:
    (1) 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且實際執行外勤勤務之消防人員。
    (2) 經核定依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帶)勤或經指派實際執行外勤勤務。
    (3) 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副主官(管)。

  2. 超勤時數計算方式:超勤時數=實際執行勤務時數-當月辦公日曆表總辦公時數+請假時數

警察機關超勤加班費作業程序

  1. 支領對象:

 (1) 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且實際執行之員警。
 (2) 非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之員警,其經各級主官(管)核定依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帶)勤或經指派實際執行勤務者。
 (3) 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及副主官(管)。

  1. 支領要件:
    (1) 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或備勤等勤務,超過法定辦公時數8小時之時數。
    (2) 非依勤務分配表輪服勤務之員警、各級機關正、副主官及單位正 、副主管,以在法定辦公時數外,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時數。

  2. 支領時數:
    (1) 每人每日支給超勤加班費時數,原則不得超過4小時。
    (2) 下列情形得按實際超勤時數覈實報支:
        ‧ 因特殊狀況經核定停止輪休者。
        ‧ 放假之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其他放假日、停止辦公日服勤者。
        ‧ 執勤中因特殊狀況奉命延長服勤時間處理治安、交通等事故者。

  3. 支給基準:
    (1) 按行政院核定之支給基準辦理(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 非主管:(月支薪俸+專業加給)/240
        ‧ 主管人員及簡任非主管比照支給者:(月支薪俸+專業加給+ 主管加給)/240
        ‧ 補休規定:
         *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
         *補休以小時計
         *不另支加班費

【法令依據或參考法規】
保障法第23條: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注意事項:加班費不得不實虛報,如經查明嚴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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