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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與徵信法規 (含銀行法) (三)
作者:洪健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授信與徵信法規 (含銀行法) (三)
授信
一、定義
(一) 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授信準則§2)
(二) 銀行對客戶授予信用,並承擔風險之業務。
二、類別
(一) 依資金來源區分
1. 直接授信:(授信準則§11)
銀行以直接撥貸資金之方式,貸放予借款人之融資業務。
┌ 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
┌ 週轉資金貸款 < 墊付國內外應收款項
┌ 企業貸款 < 資本支出貸款 貼現
包括 ┼ 消費者貸款 透支
└ 其他 出口押匯
進口押匯
└ 其他週轉金貸款
2. 間接授信:(授信準則§15)
銀行以受託擔任客戶之債務保證人、匯票承兌人、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或其他方式,授予信用,承擔風險,而不直接撥貸資金之授信行為。
┌ 商業本票及公司債保證
│ 工程相關保證
┌ 保證 < 其他保證
包括 ┼ 買賣委託承兌
│ 開發國內外信用狀
└ 其他間接授信
(二) 依期限區分
短期授信 | 授信期限在一年以下者。 |
中期授信 | 授信期限在一 ~ 七年者。 |
長期授信 | 授信期限在七年以上者。 |
(三) 依擔保狀況區分
擔保授信 | 1.不動產或動產抵押債權。 |
2.動產或權利質權。 | |
3.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依據銀行法施行細則規定,指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所產生之匯票及本票)。 | |
4.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 | |
無擔保授信 | 無提供擔保抵押。 |
三、特殊授信類別說明
(一) 一般營運週轉金與買方委託承兌
銀行針對企業於營業活動中所產生之短期資金週轉需求,所進行之融資服務,故銀行必須先了解借款人之營運概況、產銷程序,及財務狀況,且擬定信用風險控管措施後,方得針對借款人之實際需求,提供資金週轉額度。
(二) 賣方委託承兌
賣方以交易憑證供銀行查驗後,以交易金額簽發定期付款匯票,並由銀行擔任承兌付款人。換言之,銀行係協助交易賣方得已先取得銀行承兌匯票後,透過貨幣市場取得資金。辦理此種業務,銀行必須了解借款人之產銷近況、銷貨或賒銷金額、賒欠天數,及賒銷交易買方之信用狀況等,以利於判斷票據到期時是否能順利兌現。
(三) 墊付國內外應收款項
銀行必須先了解借款人之賒銷金額、賒欠天數,及賒銷交易買方之信用狀況等,方得適當判斷借款人之交易貨款是否能順利收回。
(四) 透支
係提供給營運健全,且財務品質良好之企業,得隨時動用之資金額度,使企業有較充裕之資金調度空間。銀行必須先了解借款人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及財務管理能力等,從而判斷借款人對資金使用之自律程度,與提供透支之額度。
(五) 出口押匯
為了能提前向銀行取得出口匯款,信用狀之受益人(出口商)依據信用狀之指示,於出貨後備妥該信用狀規定之所有相關單據,向指定銀行或往來銀行提示並請求墊款,銀行則於審核單據後,依審核結果及申請人信用狀況判定是否同意墊款。因此,銀行必須了解借款人之外銷營運近況、外銷地區資訊、信用狀開立銀行或保兌銀行信用評等,以利於判斷墊付款項是否可順利從國外收回。
(六) 進口押匯、開發國內外信用狀
進口商向往來銀行辦理開立信用狀或進口代收業務時,因預期未來付款給出口商之資金無法及時到位,而將進口貨物或其他實體資產抵押給往來銀行,融通資金以給付進口貨款。因此,銀行必須了解進口商之業務及財務狀況,及進貨與存貨內容,以利於判斷該進口商是否有能力備款贖單。
四、各類授信之條件限制
(一) 擔保授信
1.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 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銀行法§33)
2. 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責人為負責人之企業為無擔保授信,其為擔保授信應依第三十三條規定 辦理。(銀行法§33-2)
3. 銀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適用第三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而有違反前三條規定或違反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法§127-1I)
4. 銀行依第三十三條辦理授信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或依第九十一條之一辦理生產事業直接投資,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關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之規定或違反第九十一條之一有關投資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百分之五者,其行為負責人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不適用前項規定。(銀行法§127-1II)
5. 主管機關之重要規定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1) 所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針對此金額之規定為「其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孰低者」。
(2) 授信限額目前規定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中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之百分之二。其中淨值係指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
(3) 授信總餘額目前規定,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的一.五倍。
(4) 授信條件包括:
■ 利率(以年利率揭示)。
■ 擔保品及估價。
■ 保證人之有無。
■ 貸款期限。
■ 本息償還方式。
(5) 不計入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之項目:
■ 配合政府政策,經金管會專案核准之專案授信或經中央銀行專案融通之授信。
■ 對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授信。
■ 以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本行存單或本行金融債券為擔保品之授信。
試題練習
1. 所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係規定其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積金額達新台幣______元或各該銀行淨值______孰低者。
(A) 二億;百分之一
(B) 二億;百分之三
(C) 一億;百分之一
(D) 一億;百分之三
Ans:C
2.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的 ______。
(A) 0.5倍
(B) 1.5倍
(C) 2倍
(D) 3倍
An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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