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明時期-
觀光心理與行為-
一般危險之責任
契約之成立
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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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危險之責任 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