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鳴喇叭之限制(道交規則第92條第1項)

作者:陳奇澤&程湘

按鳴喇叭之限制(道交規則第92條第1項)

汽車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不得按鳴喇叭:

(一)行近急彎

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二)在郊外道路

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遇有

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行車速度 (道交規則第93條)

(一)行車速度

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1.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2.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3.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二)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第92條第1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行車距離 (道交規則第94條)

(一)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

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二)汽車除遇突發狀況

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三)汽車行駛時

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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