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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涵義 (二) - 憲法
作者:洪正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憲法
基本原則
一、共和國原則
共和國原則指國家元首不以世襲方式產生。我國國家元首由人民選舉產生,即為共和國原則的體現。
二、民主國原則
(一) 意義: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家統治的正當性來自於人民,人民可以參與、決定國家政治意志
之形成,選出國家代表機關及元首,而國家統治、政治走向亦應該以人民的意志為依歸。
(二) 間接民主 vs.直接民主:
對於國家事務,人民直接參與決定,為直接民主;人民選出代議士,再由代議士為人民決定,為間
接民主。現代國家結構與生活模式的轉變,以直接民主方式投票決定公共政策可行性低,因此現代
人民多以間接民主的方式參與政治,亦即代議政治。
(三)政黨政治原則:
政黨是指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
人員選舉之團體。政黨政治即為國家以政黨的形式行使國家權力與執行政策。政黨負責提名候選人
參與競選,進而獲取組織政府或是決定政策之機會,係以政治為目的,有系統且自主的組織。
此外,政黨尚扮演彙集民意加以統整的重要角色,並將社會壓力傳遞至公共政策上,以影響國家之
決策,是為民主政治的橋樑。
三、法治國原則
(一) 意義:
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受到憲法(及法律)的拘束,不論是政策的運作,權力的分配,乃至限制人民
的權利,只要是國家的行為,就不得脫離法之拘束而為之。
(二) 憲法最高性原則(憲法優位):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亦是捍衛人民基本權最重要的一道防線,任何法律或命令,皆不得牴觸憲
法,此即為憲法最高性原則。
(三) 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1. 絕對的權力集中,將造成絕對的腐敗。惟有將權力分化,使其互相制衡,才能使人民基本權獲得
最佳之保障。不論是孟德斯鳩最初提出之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分立理論,乃至國父孫中山先生
所倡導之五權憲法,核心思想皆貫徹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2. 分立的權力之間,除早期所強調之制衡,亦含現代逐漸發展出權力間相互尊重的概念,換言之,
基於效能最適切化之考量,不論是行政、立法或司法,皆有其應受尊重之核心領域,故權力分立
除相互制衡外,更須相互尊重。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以
尊重立法機關的決策參與權。(釋字第 520 號)
釋字第 645 號 | 公投審議委員的任命規定違憲?〔違憲〕 |
解釋文 ➲ (節錄) |
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 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關於委員之任 命,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依憲法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顯已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 界限,自屬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
(四) 法律明確性原則:
1.立法者制定法律之時,應使法律之內容具體並且明確,不論是法律的構成要件或是法律效果,皆
應為人民可得預見之狀態,應盡量避免使用空白構成要件、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等立法方
式,縱須使用,亦應進一步考量該內容是否得以具體明確化。
2. 但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
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
款而為相應之規定。(釋字第 432 號)
(五) 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之真諦在於,行政行為乃至於整個行政權,皆應受到法律之拘束。此處的法律指的是
廣義的法律,包含形式上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及實質上的一般法律原
則。換言之,行政行為尚應受到憲法基本原則的拘束,因此,依法行政原則,亦是法律優位原則另
一面向的貫徹;然而,當行政行為須以法律(及憲法)作為依歸時,將衍生法律保留原則的概念,
此二原則即為依法行政消極(法律優位原則)和積極(法律保留原則)之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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